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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信用危机与道德的功利性》的随想

  我们的民间似乎有他们自己的法律生活,有时是那么的超前于法律,有时又是那么的与法律格格不入。
  应该说,我们的民间对法律已经开始关注了——但更多的集中在如何应用现成的法律上,如果说要把法律制度变革的力量寄托于民间,或许其成本会很高——可能就象几千年一样,要经过漫长的年代。因为民间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过度分离的传统和现实(这与西方的所谓的市民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市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间对于国家生活的积极参与),以及现时代的政治冷漠,民间的制度变革也只能是一些能够迅速见效的小制度。(如果看过《读书》2000年4月份的《从浙江村和中关村说开去》一文的话,对中国民间力量的理解可能会更透彻一些)若把道德危机和信用危机的解决这么重大的变革寄希望于这样的民间社会结构,可能会很难。有希望也只能是哪一天民间力量的觉醒试图参与我们的立法过程,使我们的立法形成“三头热”的时候。
  3. 我们的法学家能担当起这一重任吗?
  对此我并不报太多的希望——能力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法律知识分子是否能真正成为理性的边缘的知识分子。而且,让我们看一下<合同法>这典型的学者型立法,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的能力也是有很大的欠缺的。<公司法>185条规定,“公司分立。……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而<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对于这一不同的通常解释是立法者和学者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对公司法规定的修正。可是当公司法作出重大修改时,并未对相关规定也作出修改,这一事实足以表明合同法的规定与其说是考虑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还不如说是对公司法的忽略。以这样的立法状况(我们的法律知识分子似乎也有一定的责任)。我们能把我们制度变革的力量寄托在他们身上?我表示怀疑,但或许慢慢地就会好了——只能希望如此。
  ——近来很忙,8月份的<读书>都快来了,我还在读7月份的《读书》。我很是希望能有志同道合的同志能与我一起努力,对我们称之为知识分子的旗帜的《读书》做一我们自己的“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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