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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信用危机与道德的功利性》的随想

读《信用危机与道德的功利性》的随想


周江洪


【全文】
  读《信用危机与道德的功利性》的随想
  兰州大学法律系  周江洪
  姚德年老师在2000年7月《读书》上的《信用危机与道德的功利性》一文,以其独特的分析方法和独到的见解,好歹为咱们法学界在中国知识分子中间挣得了那么一点点地位。以下是我的一点感想,贻笑大方。
  1. 如何理解和写作中国的法史。
  “礼失,求诸野”(孔子),这一想法虽然在春秋及其以后的几百年间得到了实现,社会秩序的重新建立,民间力量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或许这就是“大乱而大治”吧。可是,在我们的法史学中,对于民间的法律制度变革力量似乎并没有真正关心过,而且连民间的真正的法律生活也没有很好的研究过,就勾画出了我们的先人的法律生活场景。这难道真是我们的法律生活吗?
  其实,《清代习惯法》和《中国古代判例研究》以及《中国古代判词研究》都做过这种努力,并也取得了很好的成功。我这里要说的是,中国古代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集权下的国家与民间的过度分离的社会结构,国家与民间具有区别很大的两套不同的话语和秩序,国家和民间都是自在自为的主体,较少互动,除非是革命。如果我们认真的看过敦煌藏经洞的相关文献,我们为那古代浩瀚的契约所感动时,我们为发现“官有正法,人从私契”和“民有私约如律令”的契约表述而欢呼雀跃的时候,我们就不会怀疑我们的民间存在着我们难以想象的法律生活场景了。可是,我们的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教材似乎都没有为我们民间的法律生活而努力过。如果我们看了葛兆光先生《七世纪前中国的知识,思想和信仰》以及陈思和新近主编的<中国当代文学史教材>,我们或许就会为我们法史学教材的幼稚而汗颜了。
  2. 中国民间的力量的可靠性。
  姚老师在该文中指出了可以尝试利用民间的力量来消除或减少道德危机和信用危机。这应该说是可行的。可是,当我们细想一下我们合同法立法建议过程的民间力量的苍白(“两头热,中间冷”——立法机关和法学界火热,而民间的反应却似乎并没有我们相信的那么的热烈,在这里,中国的法律知识分子或许已经不再是民间力量的代表了——他们以不再是处于社会生活的边缘,以理性的目光守望着社会的麦田,而是日益卷入社会的中心)——记得我在4月份还给某私营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实有资本500万)看过一个合同,里面竟然说根据<经济合同法>制定本合同和本合同约定不明的适用<经济合同法>!真让我们这些学法律的惊得说不出话来,那已经是2000年4月份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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