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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与信仰

  那么,道德与法律之间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呢?千言万语,万语千言……
  其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运行有赖于道德的大力支持,比如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即“诚信原则”,尽管其内在要求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而更是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体现,但毕竟还是基于一定的道德要求而提出的。众所周知,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来维系被社会各方认为是最基本的道德,经常有所谓的“二进宫”、“三进宫”人员,由此看来,社会仅凭法律来惩治他们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实施,也就是说危害已经发生,现在的关键的预防危害行为的再次发生 。所以在树立法律威严的情形下,完全可以通过有效的道德感召使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由强制走向自觉。
  这里有一个一经说起就有人大呼“国将不国”的话题:拾金者该不该获取报酬?由市场经济的效益论者看来,拾金者消耗了一定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甚至有一定的财力消耗,取得一定补偿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我们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拾金者拾到他人物品,是否能说明他成为了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人而必须将拾得物归还给失主,如果他没有履行该义务,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法不外乎人情,何况良德?我认为法律应该旨在维护社会公德,而不能一味地功利化、格式化。
  其二:我们不必要也不可能从思想上、行为上将所有的道德内容法律化。首当其冲的原因是我们尚不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例如,国家不能支持道德全盘法律化所需的立法、执法成本;其次,法律完善本身就是一个随社会生产力发展而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口吃个大胖子,这就要求我们不应当事事从自己的个人好恶出发,对各种我们认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是感情上无法接受的事情吹毛求疵,典型的就比如有关于“第三者”的惩治问题。然而,今天我还是想从前些时候被各方炒得沸沸扬扬的“王海打假案”谈起。据说其人道德素质低下,极其无赖,知假打假,借打假敛财。其实 大多数中国人对假货是深恶痛绝的 ,它不仅侵害了合法生产者的利益,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声誉,曾经就有国外的商场挂起了“绝不出售中国商品”的招牌,如果硬要说这是对我们民族感情的一种伤害,那实在是委屈了人家,要怪也只能怪我们的少数同胞要钱不要脸,把中华民族的伟大智慧用在了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上。不可否认王海的行为违背了一般舆论导向的道德,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谓大快人心的,谁让那些商贾们知假卖假呢?王海固然是钻了法律的漏洞,那也是利欲熏心的他人给他提供的决定性的前提!可就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辈,声讨王海之流“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简直是在强奸民意!一个充斥着各类假货的市场本身有秩序可言吗?莫非是委屈了卖假者,侵害了他们的经济权益,那可真谓滑天下之大稽了!在这个道德已然失控,法制尚不健全的社会,王海以他自己的方式,我们不论其目的究竟是什么,至少他运用法律武器对社会不良现象起到了惩治作用而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的社会危害。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消费者怕就怕“王海”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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