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法是世界的,其世界性也反映了民法的文化特性。
这同样是文化去分化过程的一个现象,去分化导致了文化的地域界线的日益模糊甚至消失。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指出,传统社会的特征在于一种“本地生活在场的有效性”,时间和空间的地域性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使得文化的地域界线十分牢固,而且形成了各自文化自性。就如民法,在西方传统民法和中国民法之间虽然有其共通之处,但在去分化过程发生以前,两者是相对独立的自在自为文化实体。但是,随着文化的媒介化,去分化过程的加剧,形成了时间对空间范畴的超越,从而打破了原有的地域文化局限性,使文化日益平均和同质化成为现实,过去原本属于特定的“本地生活”的文化材料,它的有效性只有在文化主体“在场”的条件下才有效的东西,现在却经由大众文化的改造变成为普遍适用的文化材料了。传统民法原本也仅限于特定的地域范围,但是随着市民生活在全球的日益同质化和平均化,民法文化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逐步的普遍适用,从而形成了民法文化的世界性。在这层意义上,作为地域性的中国老百姓生活规则——民法也必然要求遵循文化的同质化和平均化,从而在某些方面影响着世界范围内民法的发展。因此应发掘中国民法中的世界意义模式。
4、中国民法文化在传统与现代的相互包容中寻求发展。
如前所述,文化首先是一个复杂的主体实践的过程,它的发展是由其内部多种文化力量或矛盾因素所构成的合力所决定的。文化是历史的沉淀,其发展必然伴随着传统与现代两种文化资源的相互交织。诚如黑格尔所言:“历史对于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靠了历史,才能够意识到他们自己的‘精神’表现在‘法律’、‘礼节’、和‘事功’上的发展过程。‘法律’所表现的风俗和设备,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的永久的东西。”⑥但是,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传统文化经历了几次深刻的“扫荡”,如“五四”新文化运动对传统的激烈反抗,建国后,社会主义文化的确立,实际上都采取了一种将传统与现代对立起来的路线。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传统逐步让位于现代,特别是那些已经显得越来越没有生命力的东西。这原因主要在于现代文化对传统文化的优势是历史性的,也是实用主义的。因为在中国追赶强国和现代化的过程中,现代文化作为一种与这个进程对应的文化,作为一种工业化、都市化、市场化的必然派生物,显然可以直接面对或解决这个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相比之下,传统文化作为过去时代的产物,可能缺少这样的一致性,这就使得传统文化不具备现代文化那样的直接有效性,因而往往处于一种相对的劣势,更不用说传统文化中那些与现代或现代性相背的因素了。其实,文化是一个结构性的“场”,它与其他“场”或内部各“场”之间彼此纠结互动,所谓文化,从结构意义上讲实际上是由一个由不同层次的结构和力量构成的或妥协的合力结构。现代文化的各种因素在这个结构中处于比较表层的结构形态上,而传统文化则相对来说处于深层结构之中。正像舞台有前景和背景一样,现代文化是一种显著的前景,而传统文化则是一种时隐而不现的背景。但是,近代以来,中国特有的社会文化境况,导致了一种非此即彼的排他性思维方式----要现代化就必须要现代文化。换言之,现代文化和现代化的等同,便把传统文化排挤到了边缘,甚至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而成为博物馆式的仪式文化。这种思维方式的弊端是经历了沉痛的代价之后才被逐渐认识到的,改革开放以来,多元文化的形成,实际上正是排他性思维被包容性思维所取代的结果。而作为成长中的中国市民社会基础上的民法文化,理应包容传统的文化精神资源,中国的老百姓理应有自己的民法价值理念和民法文化方式,中国民法文化的发展也必须立足于这种传统与现代的“妥协、交易和实现”过程中,这是民法典建设过程中尤应注意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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