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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民法文化

  分化是文化的各个领域获得自身合法化或自律性的历史过程,当各个不同文化领域获得了自身的合法化根据之后,仅以一种自在自为的方式来运作。民法也是在形成了自在自为的完美体系以后,才获得了文化的意义。但是,在西方文化从现代向后现代的历史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另一个重要的标志,那就是对现代分化的抵制和消解,即文化的去分化④。与分化相反,去分化则是把分化的边界消解,混淆分化基础上所建立的各种自身合法化根据,甚至出现某些领域的急剧膨胀和扩大(如中国所谓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化”⑤),吞噬或缩小了其他领域的存在空间,但去分化也决不会是简单的复归,而是在分化基础上的新的综合。表现在民法文化上,既反映了立足于市民社会的民法文化向立足于政治国家的公法文化的渗透逐渐改变着政治国家的运行规则,也反映了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的渗透,即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双重文化运动,社会本位理念因而得以出现;既反映了法律文化内部的去分化,也反映了法律文化与其他文化之间的相互渗透,如伦理文化向民法文化渗透的结果导致了诚信原则的确立。
  因此,民法文化的这种分化与去分化的过程,正是民法文化内部以及民法文化与其他社会文化之间各种文化相互“妥协、交易和实现”的过程,并进而构成了民法文化的动态线索。总之,文化的分化为民法文化的存在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而民法文化正是在这种分化与去分化之路中,延续着“生生不息”的历程。
  2、 民法文化的“文化场”整合还表现在三大文化的互动上。
  文化的分化,除了水平的分化,即科学、法律、道德等不同文化范畴自身的区分,还存在着垂直的分化,即某一领域内部文化演变出不同的部分或形态,形成文化的多元状态。其中主导文化(类似于国家意识形态文化)、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是现代文化垂直层次上的主要表现方式。而现代民法文化在坚守着市民文化的基础上,正视文化多元共存的的现实,整合三大文化,形成了独特的民法文化体系。民法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民法典正是在市民社会文化(近似于大众文化)的基础上,在相对理性的精英文化的指导下,在主导文化的范围内,构筑了自己的文化自性,形成了三者之间的和谐有机的整合。这种多元文化的存在正是民法文化的进步性所在,是法律多元化在民法上的文化反映,也是民法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有利条件。因此,中国民法典的建设也必须立足于这种文化多元的基础上,而决不是法学家专家立法,国家意志法律化所能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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