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法与民法文化

  因此,无论是从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来看,还是从意义的传递来看,民法都是具有其独特的文化自性,因此,民法是文化的。
  二、民法的文化分析
  关于民法文化,江平教授对它的界定是:“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分析及其主要组成部分,是指以市民社会和政治民主为前提,以自然法学思想为哲学基础,以民法特有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私法自治之理论为内涵,运作于社会生存而形成的社会普遍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这一概念从民法文化的定位,社会依据和哲学基础,基本理念和文化模式等方面,为“民法文化”大体确立了一个研究范畴。但是,对民法文化的定位和理解绝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上,根据文化本身的内涵以及民法文化的自性,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各个方面来理解民法文化。
  (一)民法文化是民法文化内部各种文化力量有机整合而形成的文化“场”。
  根据文化的一般原理,文化首先是一个复杂的主体实践过程,它的发展由其内部各种文化力量或矛盾因素所构成的合力所决定的。文化从来不可能在理想的纯粹的条件下发展,各种因素的互相作用最终构成了文化的“场”。(布尔迪厄语)所谓“场”或“力场”,是指文化处于多种力的错综纠结的相互作用中,用晚近文化学上比较通行的说法,即文化的发展实际上是各种力量“妥协、交易和实现”的过程。(吉尔兹语)而民法文化正是处于这种“力场”中,其存在和发展本身就是代表了一种“妥协、交易和实现”的过程。具体而言,这个过程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理解。
  1、 社会及其文化的分化与去分化历程,是民法文化的完美体现,也是民法文化长盛不衰的重要因素。
  一些社会学家发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分化的过程。从历史的比较角度来看,传统社会相当程度上是一个高度整合的社会,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的过渡,一个基本标志就是社会的各个方面彼此分化,各个社会系统开始具有并不断发展出自己的相对的自律性。甚至有不少人认为,现代化或现代化的扩张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分化的过程。例如韦伯就认为,分化和自律性的获得,本质上是一个合法化的证明问题。在传统社会中,一切价值或不同领域的合法化的证明,都有赖于某种“元叙述”,比如理性、自然或神等等。而分化现象的出现,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各个不同的领域逐渐发展出各自用以证明自身合法化的规则和标准。例如,自18世纪以来,从这些古老的世界观中遗留下来的问题,即科学、道德和艺术,已经被人安排分类以列入有效性的特殊方面:真理、规范的意义、真实性与美。那时它们被人当作知识问题、公正性与道德问题以及趣味问题来处理。科学语言、道德理论、法理学以及艺术的生产和批评都依次被人们专门设立起来③。而民法文化也正是在这一不断分化中获得了自身的合法性根据,获得了民法的文化自性,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私法自治、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的民法理念也就使得民法文化获得了自律性,从而构成了独特的民法文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