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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民法文化

民法与民法文化


周江洪


【全文】
  兰州大学法律系98 硕   周江洪
  某一具体的社会文化中的特点是向社会的每个方面渗透的。具体到法律上,就是文化与法律有一种原则上的同构,即社会文化的基本内涵,会在法的运行中表现出来,具有同一性。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而且应当对民法作一文化上的分析,并进而揭示民法为什么是文化的,文化的民法又是怎样的,等等问题.从而为民法理论研究和民法典的建设提供一种文化的视角.可以这么说,民法文化虽然并不直接地研究现实的具体问题,却与现实法制建设息息相关,并试图为现实法制建设提供宏观性整体性的策略和方针,从而使民法法制建设自觉地沿着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共同规律顺利发展.
  一、  民法是文化的 
  文化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人为环境和方式,是“人”化,“文”化,“伦理”化,“本质”化的人类历史运动,是以人的生存价值体系为核心,包括心理意识、行为方式、知识、艺术、制度、习俗等要素构成的文明建树,是“由历史传递的、体现在象征符号中的意义模式或意义之网。”(吉尔兹语)因此,我们对文化的理解,就是要以人的现实的生命存在及其对生存意义的追求作为文化本质,同时把人在交往关系中的普遍心理态势与行为模式,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把人及其世界的优化,作为整体文化的认识范畴。
  因此,文化本质上是一种“意义之网”。从政治经济学观点看,文化是一种意义的生产和消费的动态过程。文化研究本质上更关注的也不仅仅是符号,而是符号背后的意义,是一种意义的传递和理解过程,是意义和主体及其语境的关系。
  而作为法律文化之代表的民法文化,它以人的生存价值体系为核心,以民法特有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私法自治理念为其文化视角,将人的现实的生命存在及其对生存意义的追求即对人的终极关怀作为其文化本体,形成了其独特的民法意识、价值观念、思想理论体系、传统与行为模式,从而形成了民法文化自性①,即民法的叙述不再依赖于某个“元标准”,而是来自于民法自身,形成了自己解释自己的自足的完美体系。
  不仅如此,民法还是一种意义的生产和消费的动态过程。民法不仅传递着人类理性的光辉意义,而且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的意义的传递,为个体自由意志即每个个体生存意义的表达和传递,乃至为其他个体所接受,提供了价值标准和行为范式。同时,民法本身也传递着文化的意义:它高扬私法自治的理念,为人的自由和解放,人类的“人”化,而不被“异化”,提供了意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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