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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因此如果没有第四款这一个“敞口”条款,根据新刑法“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牟其中就有可能逃脱罪责。
  另外,从南德公司和牟其中个人之间的关系看,应该清楚地看出这不是牟其中个人犯罪,而是南德公司单位犯罪。
  4、是否要将信用证民事欺诈和信用证刑事诈骗进行区分
  向来有一种意见认为,要将信用证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区分开来。比如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的“1998年北京预防和控制金融诈骗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家检察官学院李忠芳教授的文章:<简论金融诈骗和金融欺诈的异同>一文中说:金融诈骗和金融欺诈是不同的法律用语。两者有区别,也有联系。弄清其区别,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极有意义。
  李教授分析说两者区别在如下四个方面:其一,是性质不同。金融诈骗触犯刑律,是刑事犯罪行为,而金融欺诈触犯民法,是民事欺诈的一种表现。其二,是主观目的不同。金融诈骗的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金融欺诈则相反,他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为了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待获利后后还钱。这是以欺骗的方法,暂时获得资金的使用权。比如可以以已定还款计划、正在筹措资金准备还款。其三,是社会危害性不同。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进行金融欺诈的数额较少、情节轻微;只是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少有跟大的社会危害性。而金融诈骗则不然,必然是诈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否则就不构成金融诈骗。其四,是法律责任不同。金融诈骗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应盘出刑罚。金融欺诈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应负民事责任。主要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害的责任。
  虽然李教授对问题分析得比较清楚,但是金融欺诈和金融诈骗的明确分水岭在何处,仍然无法确定。审理牟其中案的法官肯定要费一翻思量。因为该判决将对新刑法制定和和实施中的一系列重大的新类型的问题作出一个重要的也许是划时代的判决。特别是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案件的判决。鉴于牟其中在国内外的巨大影响,对其作出的指控和判决将反映中国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执法水平。
  另外,笔者想要提到的是,牟其中其实很可能是银行业务失误的牺牲品。因为本案的牟其中完全是用一个商人的商业常识(Business commercial sense)来进行信用证业务运作的,他所做的无非是用一个陷于财务困难的商人为解决其企业资金困难而采取的一种商业上的一种财务安排。如果控方仅以牟其中在今年1月7日被扣押时没有换一分钱就推定牟其中没有还钱的意思,那么我就要为控方的推理能力感到吃惊了。如果开证行河北省中行在开证前审查了南德公司的财务状况,或者获得了足够的担保,又或者开证行在承兑受益人开来的汇票时,恪守银行小心谨慎的义务(duty of care),牟其中玩的那点雕虫小技,应该瞒不过中国从事信用证业务时间最长、时间最早、经验最丰富的中国银行信用证业务人员。相信牟其中今天也不会站在被告席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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