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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香港中银集团培训中心银行业务组主管陈绍良在今年内地的一次研讨会上说:“在香港,没有一条明文法律对“诈骗”进行过界定,香港曾考虑在法律中加入一条诈骗法,但目前尚未出台。”根据一般性法律和有关案例,香港规定诈骗的定义是:指一个人以不公平或不正当的途径获取实质上的利益。<盗窃罪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第18条),法律规定:“任何人其欺骗手段……而不诚实地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钱利益,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
  警示之八:死生有命----牟其中能否逃过人生第三劫
  综合目前国内各媒体的报道,根据笔者的专业知识,牟其中案存在一些重大的值得商榷的地方。
  1、南德公司不是信用证开证申请人
  从上面所画的图表中可以看出,南德公司是进口货物的最终用户,仅仅和代理进口的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及和还款保证人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存在合同关系,南德公司和信用证项下各方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睹不是南德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代理南德公司进口货物的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如果要说骗取资金的话,也是南德公司骗取湖北轻工业品公司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的资金,牟其中在法庭上的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
  2、信用证项下提交伪造单据欺诈性地提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是受益人即香港东泽科技公司
  从信用证法律关系上准确地说,进行信用证诈骗的是香港东泽公司,因为是东泽公司欺诈性地提交了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虚假的单据,包括骗取香港力辉船务公司以及以注销的中勉有限改革背运提单,编造的装箱单、发票等29份单据。
  这里涉及一个牟其中案关键的问题。如果受益人东泽公司的上述欺诈性地获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行为是牟其中策划的,或参与,或指使、或指挥的,如果有清清楚楚的、确凿的、无可怀疑的证据可以证明的,那么牟其中就有可能被定罪,否则,控方指控牟其中触犯信用证诈骗就有可能落空。因为有媒体报道说,牟其中并不知晓,另外南德公司和香港公司之间签定过借款协议,因此表面上看,南德公司并没有直接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控方将在这一点上面临真正的挑战。
  3、以信用证诈骗罪起诉南德公司和牟其中存在的问题
  从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说,牟其中没有触犯刑法195条的前三款的规定,但是,如果证据确凿,将构成串通受益人进行信用证诈骗罪,因而最后可能适用第195条的第四款,即“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因为南德公司既没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因为单据是香港东泽公司伪造的;也没有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更没有骗取信用证,因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是湖北轻工业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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