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国内被骗的企业发现被骗后,马上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或者申请法院禁止开证行付款,而法院也往往出于保护本国企业不被欺诈,就准许了这一类申请。法院的做法也往往带来严重后果。中国银行早在1995年给最高法院经济庭的《关于法院冻结银行信用证有关问题的情况反映的函》中说:“近年来,国内及国外法院以冻结令、止付令方式阻止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正常付款的情形越来越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冻结频繁、涉及面广,严重影响了银行正常业务的开展;2)国内外法院以受益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存在欺诈为由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或已承兑远期汇票项下款项的不到冻结总数的三分之一;3)法院仅凭开证人一方申请即颁发冻结令,往往使银行利益得不到正当的保障……上述情形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及银行在国际银行业的声誉……影响面之广、影响程度之深,令人十分担忧。”
  警示之七:法网有漏----现有刑法条文的不足
  面对猖獗的信用证欺诈和诈骗势头,立法机关的反应并不算慢。199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其最新的条文中增加了一条关于信用证诈骗的罪名。第195条的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 骗取信用证的;
  (四) 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问题在该条的第四款。因为第四款是“敞口”的。后面的将分析该款的带来的严重威胁。
  立法机关对触犯该条的个人和单位的惩罚也是世界上最严厉的。第199条规定如下:“犯本节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200条规定如下:“单位犯本节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于信用证的数额一般都极为巨大,几万美金的信用证极为少见,而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美金额度的信用证是很常见的。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触犯该条法律的人至少都要判无期徒刑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1997年主编的《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第537页的解释:“‘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严重情急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从犯罪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小、造成银行信誉的损害程度来具体分析认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