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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信用证机制本身的漏洞是与生俱来的。由于商业原因,信用证有两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以及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即货物的卖方)提交给开证行和信用证要求严格符合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兑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在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卖方卖给开证行的是已经装运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由于开证行只关心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相符,不管事实上货物是否已经装运,只管“买单”,不管其他。之所以,要坚持这两条原则,是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各方往往地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卖方不知道买方的信用状况,不知道卖方在自己交货后会不会付款;而买方却恰恰相反,不知道卖方会不会交付合格的货物,当然更不会连货物的影子都还没有见着的时候就先付款给卖方。所以这时候,就需要银行的信用,这样卖方会觉得有银行的信用在,就会比较放心地交货,而买方又可以信赖银行的审单,较为放心地拿了单据去提货。但是银行在其中也不想承担过多的风险,银行认为,受益人是买方(即开证申请人)选择的,开证行不知道受益人的信用状况,因此,银行就告诉买方说,自己只管审单,只要单据和信用证条款或条件相符就付钱,至于货物事实上有无装运,银行一般不负责任。
  英国有著名的法官说过:信用证是英国商人的最伟大的商业创造。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信用证这个工具也被创造这一干肥反机制的聪明的商人们利用类作为进行欺诈的工具。比如,那些不道德的商人们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的特点,利用开证行只接受单据审查单据的特点,在提交一些次货甚至根本就不交货的情况下,伪造了单据,想银行要求付款。当银行审查单据认为单据相符并向受益人作出兑付的情况下,货物的买方却发现卖方交付的是一堆垃圾,或除了几张单据纸片之外,钱货两空。
  第一种也是最普遍的是受益人诈骗的情形。受益人没有交付任何货物,但是主要伪造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获得付款逃之夭夭。或者将一些不值一钱的货物或者是一些次品货物装进集装箱,诱使承运人或和承运人串通出具和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然后将该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获得付款。
  还有一种是卖方(受益人)和买方(开证申请人)联手诈骗开证行或中间行(议付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的情形。有时卖方和买方是受一个人控制的,就是所谓“双簧”。因为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只要求开证申请人交付20%或30%的开证保证金,因此当受益人欺诈得手后,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一起逃之夭夭,或者受益人逃跑后,开证行再找开证申请人时,开证申请人已经没有支付能力。最终受损失的是银行。
  还有一种是开证行的工作人员勾结外人,或者开证行的工作人员被外人拉下水,协助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进行诈骗开证行或中间行的。
  当然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欺诈或诈骗就更多了。上述种种类型是信用证欺诈和诈骗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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