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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5)

  笔者并不否认,公司的事务(至少是最重大的事务)是由股东决定(主要通过股东会),公司的经营从根本上说主要由股东享受其利益,但这都不能证明股权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特定的法律技术上的构造,股权在各个方面都不符合所有权的技术要求。股权虽然重要,但不必认为只有称之为所有权才能说明其重要性。
  股权不是所有权本来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如果我们知道有甲、乙兄弟二人,那么无论二人在长相、脾气等方面象还是不象,哪怕象得无法分辨,都不能说甲就是乙。民法上的每一种不同的权利,都有自己不同的取得要件、内容,即有自己分别的具体规则,如果有“两种”权利,具有相同的内容,那么它们原本就不是不同的两种、而是同一种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方法上,制定一套规则就可以了,不必重复。所有权的取得、内容等规定于物权法,股权的取得要件、内容规定于公司法。这本身就已经表明二者是不同的权利。论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权内容如何相似于所有权,最多也只能说明二者如何相象(更不用说根本不象),无论如何不能得出股权是所有权的结论。如果股权真的就是所有权,那应当意味着公司法不必规定股权的内容,而只需说股东的权利适用所有权之规定即可,以免重复。但上文已经证明,所有权的规则根本不能适用于股东,翻翻两种法律,我们也找不到任何重复的地方。所以上文分析之下出现如此众多的矛盾不足为奇。82
  总之,股权的性质不是所有权。
  笔者以为,股权是一种社员权。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股东是它的成员(社员),股权就是股东基于其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若干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若干种权利。
  股权是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股权性质问题也未尝不可以进行深入的探讨。历来就有股权性质的争论。83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种探讨只有纯理论上的意义,而无实践意义。因为股权并非象所有权那样以所有权概念为中心构成一个严谨统一的制度,股权的内容散见于形式意义公司法的各个部分。立法者不必去构建一个单一的股权制度,不必给股权下定义,而只需要考虑在各种具体的情形下股东的权利是什么,怎么行使、保护等。对股权性质进行如何深入的研究都丝毫不能替代对股东各项具体权利的研究,甚至也没什么帮助。这也是为什么在西方国家虽有学者讨论股权性质问题但总体上不很重视的缘故。如果我们忙于研究股权的性质并号称这种研究或自己的结论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而对真正需要研究的实际的股东权利问题视而不见,那只能说明研究有些走入了歧途,这种研究于制度的完善无补,于实务无益。因此本文就不对股权性质问题进行深究了。笔者并非完全反对对股权性质的研究,只是认为此种研究只有极有限的纯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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