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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5)

  如果说股东对公司的物有所有权,那么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便有很多无法解释的情况。举一典型情况,一个一人公司,由于股东只有一人,显然公司的物全归他所有。而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有独立人格,股东向公司购买商品(订立买卖合同)是可以的。可该商品似乎原先就归该股东所有,那他出钱购买到底在法律上获得了什么权利?
  还可以讨论一下某公司的股东为另一个公司的情形。比如,A公司的股东有B、C、D、E,其中B是公司,B的股东有F、G、H。如果股东对公司的物有所有权,则A公司之财产的所有权应由B、C、D、E四人享有。可B为公司,B的财产应由F、G、H所有,则表面上B对A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实际应由F、G、H享有。这样,我们说A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时,说由股东B、C、D、E享有应是错误的,而应当说A公司的财产,由C、D、E以及F、G、H享有,虽然F、G、H诸位所享有的所有权范围同于表面上的B的范围,但这不影响这个推论的存在。如果B的股东(F、G、H)中又有公司,则A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人还要探究下去。这成了一个什么样子?实际中规模大一些的公司,依此方法,其所有权人到底有那些恐怕都难以查清,常常会最后绕回自己这里,比如象日本大公司之间的环状持股现象解释起来就麻烦了。而且,这个推论本身也是对所谓股东对公司财产有所有权的否定,因为此例中,F、G、H等人并非A公司的股东。
  这类无法解释的矛盾不胜枚举,上面只不过举一些明显的例子。
  所谓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按公司法四条的解释,是“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所有权的内容吗?
  所有权是对特定的独立物的直接支配权。而股东的权利是什么呢?公司法的上述表述是概括性的,具体而言,主要是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公司法》第38103条规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由股东以开会表决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就这几条看,股东的权利或者是对公司的请求权,或者是表决权,皆非对物的支配权。比如,选举董事会成员是股东会的重要职权,但在任何一种意义上都不符合所有权作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这一特性。
  股权的行使有时涉及对公司的物的支配,例如,股东会通过的投资计划要求,董事会应尽快卖掉某幢大楼,将价款投资于某其他项目。这能够表明股东是行使对大楼的所有权吗?  且不论前述的诸多问题,这里与买方签约时,卖方应为所有权人即股东,实际中是这样吗?大楼质量不过关,可认为卖方违反了买卖合同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方起诉时谁当被告?谁来赔偿?从法律上看,此时对大楼所有权的处分,与平时公司出卖几件最最普通的产品一样,都是公司在行使所有权,差异仅仅在于作出决定的公司机关有所不同。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都是公司的意思机关,但所可决定之范围有所不同(由法律和章程规定)。81作一类比,人的左脑与右脑有分工,我们不能说左脑思考后所表达的意思是此人本人的意思,而右脑思维的结果是外力所加于此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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