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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5)

  依此观点,我们能推出什么结论呢?首先,先明确“公司财产”是指什么。公司是权利主体,除人身权外,还可以拥有多种财产权利。股东所可能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只能是公司的物。对债权等其他权利至多只能是准共有,这不是一种所有权关系。那么公司的其他财产权是不是与股东无关?某公司将机器出卖,所得价款用于购买了一个专利权,能不能认为公司是在“侵吞”股东的所有权,即消灭了股东原本享有的机器的所有权,而将其换成了与股东无关、专由公司享有的专利权?假设某公司资产总值1000万(其中厂房、设备、产品等有体物值600万,知识产权、债权等其他财产权价值400万),无负债。如果此时公司解散,股东们可分配的剩余财产是1000万还是600万?如果是600万,另外400万给谁?如果是1000万,可明明股东共有的财产只有600万呀。如讨论股东可分配的利润,也有相同的问题存在,只是换了个角度而已。
  当然,为了避免上述尴尬,似乎可以对观点作一些修正,即股东除了对公司的有体物享有所有权外,那些以公司名义所取得的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也由股东享有。这样,股东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分配所有剩余财产、分配所有可分配利润。可若如此,公司对于这些债权、知识产权,所享有的是什么?依有的学者主张的双重所有权的逻辑,是不是还应当存在双重债权、双重商标权?另有学者主张股权为所有权、公司财产权为他物权,则是否也应当认为公司对债权、专利权等享有某种“他债权”、“他商标权”等?我们将看到民法体系天下大乱的图景。
  无论股东是就出资之物分别所有还是共有,这个所有权怎样来行使呢?即使我们考虑所谓股东将诸权能与自己分离而交给了公司,那么至少,当其“所有”的财产被第三人非法侵占时,依物权法理论,应与公司同有请求返还的权利。这个请求权在实际的法律上中有行使的依据吗?公司破产时,按破产法上的原理,被破产公司占有的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回权,这些物不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债务。股东也能这么要求吗?公司解散时,应当先把他人的所有物返还所有权人,然后才以公司的财产清偿债务。可依公司法,是先清偿公司债务,然后分配剩余财产。股份可以有优先股、普通股之分(我国尚未在法律上承认此制度,但理论上无疑是可以的),公司解散时,剩余财产优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然后才是普通股股东,这岂不是说股东们所有权还有高级低级之分?当我们具体考察股权的行使时可以发现,所有权法上的各种法律规则在这里毫无适用的必要。这其实也就意味着,股权不是所有权。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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