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5)
葛云松
【全文】
五、股东的权利
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至今仍在理论界有相当影响,并被订入了
公司法。
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的观点应可分为两种更具体的观点。一种是,每个股东仍分别就自己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其他股东投入的财产无权利可言,彼此不发生共有。另一种是,就象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一样,所有股东对全部公司财产是共有关系。一些学者对这种可能的区别即使并无意识,但无论如何二者必居其中之一。
先讨论可归入前种观点的说法。
举一个主张股东享有所有权说的典型观点:“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出资以后,将实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转移给公司”,但股东并不丧失所有权,而只是“所有权权能发生长期分离,……收益权是股东保留的最重要的权利”;“公司解散以后,若公司财产在清偿债务以后有剩余的,最终要返还给股东从而使所有权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还正是所有权的弹力性的表现。”76
作为该种主张的前提,股东对其出资财产,至少在出资前是享有圆满所有权的。可是,根据 《
公司法》第
24条、第
80条规定,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东以其所有物出资仅是一种情况,还可以以其他财产权出资。因此,首先一个问题是,非以所有物出资的股东,在股东所有权说的观念里,是不是和以所有物出资的股东是一样的所有权人?或者还是说仅有那些以所有物出资的部分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人?如果他们不是所有权人,他们享有的是什么权利?其享受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的权利依据是什么?与以物出资的股东有什么区别?法律上有没有因为出资财产种类的不同而分别给予什么不同的权利?
下面专门考察一下以所有物出资的情形。
出资行为对物上的权利状况有何影响?例如,某甲以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主张双重所有权,即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的前文列举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对出资财产取得法人所有权,那么公司经过户登记为所有权人当无疑义。但某甲的所有权如何在登记簿上反映?或者注明一下某甲仍是所有权人但公司同时登记为“法人所有权”人?恐怕登记机关不答应。主张公司对股东出资财产取得他物权的(如主张为经营权),可能似乎不想在登记簿上抹掉某甲的名字,而只想加上一笔,把公司登记为经营权或其他名目的他物权人。且不论公司是否答应,既然甲仍为房屋所有人,是否可以再次转让之?还有,作为出资之物至少要转移其占有,这一点可能没有疑义。以货币出资更要转移占有。但根据物权法上的原理,因为货币的特殊性,货币的占有人即认为是货币的所有人,占有与所有权一致。77那么把货币的占有转移给公司,股东是不是要作为特例还保留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