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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3)

  公司取得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的依据,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出发点才能得以圆满说明。公司具有以合法方式取得所有权的权利能力,这只是一种资格、可能性,公司可以随时因法律事实的发生而现实地取得所有权。此外,公司有无取得债权的权利能力?有无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利能力?有。这样就可以在现实中因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公司现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权利能力是使公司现实享有的诸种权利(包括所有权)的首要的法律依据。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与所有权
  公司可以享有所有权,但也没有把所有权高看一眼、痛加强调的必要。
  有的学者提出,法人所有权是公司所享有的各种财产权利的核心,33还有学者主张在法律中规定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因为公司所有权“是公司产权的根基,这种权属定明了,法人的其他权利关系一目了然。比如说,如果规定法人享有所有权,法人就可以以所有权为基础与他人发生动态的债权关系;如果法人不享有所有权,它所发生的债权关系范围必受限制。而且,倘若法人享有所有权,则不言自明地能够享有知识产权;而若不享有法人所有权,那么对知识产权的享有必然受到相应的限制”。34这些学者的观点中隐含地表示了公司可以享有所有权(当然,他们不是这么表述的,并且由于不是从权利能力理论出发而肯定不能准确表达),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其结论不正确。
  人类大多数的财富都可归入民法上物的范畴,这在主要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中的反映是,各国的所有权法都十分详尽,保护较为充分,以利用他人的所有物为目的的他物权亦有很庞大的体系和详尽的规则,多数债的关系与所有权密切相关,没有所有权法则难以存在或作用范围大减,等等。如果说所有权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这种重要性对公司制度有什么要求的话,那就是公司的权利能力一定要包括取得所有权。35这样,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公司就可以依法取得具体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展开其经营活动。
  上述结论却不能表达为法人所有权是公司各种财产权的核心或根基,至少这种说法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所有权的这种重要性是通过民法的结构和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反映出来的,这是逻辑上的内在联系,不需要任何特别的表白。的确,正如前引学者所言,不享有所有权,就不可能作为卖方签订买卖合同。但是,要使得一个公司可以作为卖方合法地签订买卖合同,需要的法律根据是什么?除了所有权法、合同法外,需要公司法加以“配合”的,仅仅是规定公司是法人,有包括取得所有权和订立合同在内的权利能力。这样,如果符合了有关要件,该公司就可以取得一个所有权,并将之出卖给他人。强调所有权的重要在法律适用上有任何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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