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经营范围限于商品零售的公司,可以取得柜台、商品乃至经营用房的所有权(须以合法的方式,比如依买卖合同受让所有权),但不能取得飞机的所有权(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与他人签约购买一个柜台,合同可以有效成立,经交付即取得柜台所有权。但如果公司与人签约购买一架飞机,则合同无效,即使飞机已交付,公司也不能取得飞机的所有权。但假如我们考虑的是一家航空公司,由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有所不同,经有关手续,该公司可以购买飞机并取得飞机的所有权。
由于社会财富大多数表现为物(这里指有体物,参看本文第四部分),如房屋、机器、各种办公用品等,任何一个人(包括公司)要长时期维持其正常活动,都不可能离得开物,而所有权是法律上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虽然理论上说没有所有权也可利用他人的物(租赁或依他物权),但这在很多情况下是极不方便的。为了使一个法人的业务得以展开,不给法人以享有所有权的资格根本不可想象。简单地说就是,无论一个法人在目的(经营范围)上有什么限制,其正常活动的进行都需要利用物,因而法律上每个法人的权利能力都应包括取得所有权。只是,不同的法人,因为法律、目的上的限制,取得所有权所可以通过的法律行为有所差异,标的物的范围也可能有所差异。
所有权并无比其他民事权利高贵之处,一支笔、一只打火机的所有权和一大片土地的使用权相比哪个更“高贵”些?论者皆不否认公司依法可以享有债权、专利权乃至象土地使用权这样价值极大的民事权利,自无不允许其享有所有权甚至一只打火机、一把裁纸刀这些小东西的所有权的道理。
公司要维持其存在必须有财产。公司的财产可以由多种权利、多个权利构成。公司的财产是对债权人负责的基础,是公司从事营利活动的基础。从其作用来看,重在金钱价值,值钱就表明公司状况好,不值钱就表明公司状况差。关于具体的权利的种类,那是无关紧要的。一个状况良好的公司可能一个所有权也不拥有。例如一个信息咨询公司在租赁来的房屋里、利用租来的办公用品工作,工作是口头咨询,获得的酬金全部存入银行(其权利性质为对银行的债权),但数额很大,这样公司可能没有一个所有权但其财产总值却很高。而一个拥有很多个所有权的公司却可能已经符合破产条件了,比如它拥有几张办公桌,一架板车的所有权,但负债额却有十万八万,那它又有什么理由为其拥有“所有权”而骄傲呢?任何财产权、人身权的享有都是为公司的目的服务,权利的具体种类并不重要,更没有必要认为某种权利是“高贵”的权利而公司不能享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