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3)
葛云松
【全文】
三、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及与公司财产权问题的关系
(一)、关于公司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一般讨论
和自然人一样,法人(包括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有一定范围的,换句话说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只受法律的限制,而一般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受下列三方面的限制:31
(1)、法律上的限制。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即公司没有为相应法律行为的资格。在达到该条规定之比例后,公司不得作为其他公司的发起人,不得再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不得受让其他公司的股份等。
(2)、性质上的限制。法人不能享受那些专属于自然人的、作为法人在性质上无法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继承权等。
(3)、目的上的限制。这里的“目的”不仅是指公益或营利这个总的目的,而且主要指法人所欲从事的具体事业,就企业法人而言就是其章程中规定的并进行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我国公司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没有在经营范围之外从事营利性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32
公司的权利能力虽受到上述限制,但其范围仍是极广泛的,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如法人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并享有相应的名称权,就其名誉享有名誉权等。
一般来说,权利能力的限制除了性质所限之外,不涉及可能享有的权利种类问题,各种类的权利----各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某些人身权等----法人均可能享有,限制的主要是从事某些特定的民事行为及相应地取得权利、义务的资格。例如一家汽车制造公司可以签订购买原材料、出售产品等的合同而取得债权,但不能有效地与他人签订一个购买军用枪支的合同并因而享有债权。当然,在少数情况下也会涉及权利种类问题,例如一家商业公司恐怕无法取得采矿权。但这是因为其特定的目的(经营范围)限制的结果,而非法律直接规定的结果。当该公司依法定程序扩大经营范围,比如扩大至采矿,经有关部门的批准、登记,就可以取得采矿权了,但法人还仍是原来的那个法人。
(二)、公司有取得所有权的权利能力吗?
所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所有权显然不是法人性质上不能享有的权利,因为学理上所谓权利能力在性质上的限制是指,法人不能享有那些与自然人的生理机能不可分、因而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亲权等权利。法人作为“人”虽看不见摸不着,但可以通过其机关和使用人实现其权利。一般均不否认财团法人、国家可以享有所有权,亦可表明在一般学者的观念里,所有权与公司作为法人的性质并不矛盾。法律的限制和目的的限制也并非限制法人取得权利的种类,而只是限制其民事活动的范围。至于这些限制对公司取得所有权有什么关系的话,下面这个例子可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