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米兰达规则”使许多辛克利逃脱了罪责,也为刑事侦查增添了巨大困难。面对一句话不说,只要求见自己律师的疑犯,审讯人员所能做的恐怕只有焦急的等待。
四、“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大家都知道,我们的刑事政策中有一项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其中,“抗拒从严”是明显与“米兰达规则”中保持沉默权的内容相矛盾的。“保持沉默”往往被看作“抗拒”,如果“抗拒从严”那么便意味着“不能沉默,必须老实交待代”。想一想,电视剧中,侦查人员审讯时疑犯时是不是总是说:“你老实交待吧,你干了什么你自己最清楚”,“为什么不别人,偏偏抓你呢?因为你是罪犯!”“你做的一切我们早就知道了.你考虑考虑,不说对你没有好处.”这些话语使被讯问人除了“老实交待”别无它路。尽管我国《
刑事诉讼法》文明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
十二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得定罪判刑;没有口供,其他证据充分确定,也可以定罪处罚(第
四十六条),但是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口供主义仍然盛行,对被追诉者实际上仍是实行有罪推定,他们往往承担了自证其罪的义务。目前,我国已加入了《世界人权公约》,这样在沉默权问题上的立场,我国刑诉法与该公约完全违悖,也就是说与国际大潮流相违悖。
在审理“大富豪”张子强的案件中,曾经有如下对话:
“我不想回答你们的问题,我可以不可以保护沉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你只能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我要先见我的律师!”
“我国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辨护人,现在是侦查阶段”。
诚然这些规定,在促使“大富豪”案件尽快侦破中立下了汗马功劳,但这里的问题还是令人深思。
当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的许多规定还是符合当今刑事诉讼程序要求的。如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为无力聘请律师又表示需要律师的人,以及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指定律师(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我国也不一定要照搬即使在西方也颇有争议的“米兰达规则”的原内容,但出于“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定罪和判刑,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的目的,并顺应国际潮流,我们还具有必要引进“反对自我归案原则”的。这样,
刑法这柄双刃剑才能发挥它的最大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