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米兰达忠告”说开来
海晗
【全文】
一、“米兰达忠告”
在一些美国“大片”中,经常能见到这样一组镜头警察抓到疑犯后,一边忙着搜枪,戴手铐,嘴里一边念念有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审判中作用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这就是刑事诉讼中,著名的“米兰达忠告”。它的作用在于使被讯问人在接受警方讯问之前,明白自己所享有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即:①任何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自证其罪的供词;②任何案件中,任何人都有权聘请法律顾问并得到法律帮助;③如果被询问人没有明白地放弃上述权利,警察在讯问中所取得的供词就不能采作证据。
《米兰达忠告》的完整内容应包括以下六条:
1) 被讯问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可以什么都不说或不回答任何问题;
2) 倘若被讯问人放弃沉默权,那末被讯问人所叙述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被询问人不利的证据;
3) 被讯问人有同律师谈话的权利,并且有权请律师在自己受讯时到场;
4) 如果被讯问人愿意请律师但又无力聘请的话,那末警察应当在讯问前替被讯问人指定一名律师;
5) 如果被讯问人当时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那么他仍有权在此后任何时刻停止回答问题,直至征求了其律师的意见;
6) 被讯问人在已知自己享有上述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弃权声明可以书面形式或用口头笔录形式作成,但必须有弃权人本人签名,才能生效.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充分保护被讯问人人权(主要是沉默权、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的刑事诉讼法规则。那么,为什么它要贯以“米兰达忠告”的名称呢?这要从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法院案”说起。
二、“毒树之果”
米兰达是美国一名23岁有前科的年轻人,1963年在一起强奸案发生后被亚利桑利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在警察局,米兰达供述犯有绑架和强奸行为。在亚利桑那州刑事案件法院对米兰达案进行审判时,警察承认在对被告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有权请辨护律师,也没有请辩护律师到场。在法院给米兰达指定的辨护律师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审判仍作出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的裁决。据此,陪审团作出了米兰达有罪的评议,法院以米兰达同时犯有绑架和强奸罪合并苛以30年有期刑。米兰达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上诉败诉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要求调卷的请求,为最高法院所采纳。1966年6月13日,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宣布以5比4的票数推翻对米兰达的原判决,理由为:警察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向其告知其应有的权利,也即
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被讯问人的权利,其所获得的口供不得用作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