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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法律的中国足协之二:你走你的路

  我们可以通过去年孙继海转会纠纷一事对所谓“行规”管测一番: 
  孙继海原为大连万达队球员,1998年转会至英格兰足协下之水晶宫队。1999年由于大连队成绩不佳,该队与水晶宫队协议将孙继海转回。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之规定,孙应属于涉外转会。《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三章“涉外转会” 第39条明确规定: 
  a、吸收转入的球员须在每年7月20日24点前上报队员名单; 
  b、必须参加并通过中国足协组织的体能测验; 
  c、待中国足协收到球员所属国家或地区协会开具的国际转会证明72小时之后,该球员方可参加比赛; 
  d、在7月20日外籍球员转会截止时间后,不得再补报更换; 
  e、国际转会证明由中国足协在收到俱乐部的报表后,向有关国家足协索要,国际转会证明为传真件时,球员可以获得临时比赛资格,只有收到正式文件时,才具有正式比赛资格; 
  f、吸收转入的球员需与转出的俱乐部签订协议书; 
  g、协议书须报中国足球协会核准; 
  h、转入的球员应与转入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英国足总於1999年7月27日为孙继海开具转会证明,孙继海回到大连队后参加了1999年7月29日16:30开始的大连万达实德队同深圳平安队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根据上述条款c项,深圳平安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出质疑,并由深圳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律深公字/HW/99-0817号),要求中国足协依据有关规定判定那场比赛万达队0比3告负。这对于平安队来说至关重要,因为那时该队正面临着降级的危险。中国足协在给平安队的复函中毫无道理地说孙继海具备上场资格(复函称:“孙继海于8月1日参加全国足球甲A联赛,符合资格”),不接受平安队的申诉。这个结果倒是不出人意料,因为中国足协是不愿意得罪大连万达俱乐部的。它代表着中国的足球城,它有市政府作后盾,它可以给足协大价钱以获得1997年十强赛的主办权,也曾因为它的董事长一怒,一个小裁判就被停赛至今再未出现。而深圳平安却是个小俱乐部,年年为保级而挣扎,足协得罪它一次倒还可以。 
  谁想此时平安队摆出了一付不依不饶的架势,它的董事长说:“足协一天不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决,平安就一天不会罢休,俱乐部方面会就此事一周向足协质询一次。”“平安要为中国足球走向法制化起促进作用。”但是没过多久,平安队却再不提此事,好像一切都满意的解决了似的;同时有传闻出现,说足协允诺平安当年不降级。平安方面承认足协官员有过类似的表述,但他们把这样的话当作是对平安队的鼓励。可是的的确确没人再说此事,平安队也当然没有降级。中国足球最终还是没有被向“法制化”促进一步,足球与法律又是相见不相识,擦肩而过了。 
  纠纷解决了,没有用国家法律和足协规定,“行规”让中国足球继续“有序”的进行,法律最终被行规抵制了出来。我们当然无从知道事情到底怎样得以解决,但我们从事件本身也许可以总结出一些起了作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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