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法律的中国足协之二:你走你的路
中卫
【全文】
足球遇到法律之后是仇人见面分外眼红,还是有一种“可找到亲人了”的感觉呢?都没有。大家企盼的碰撞并没有发生,本期待着爱因斯坦和牛顿能有一番对话,可结果却成了关公战秦琼——谁也没理谁。
足协不要法律。不论是国家的法律还是他自己制定的章程,都不用。
足协在日常工作中的违法其实已有不少,比如剥夺记者的采访资格,无故不给一个经常批评足协的报纸采访世界杯的采访证,看大俱乐部的脸色随便处罚裁判等等。最近的“渝沈假球案”的处罚结果一出,大家又是摸不着头脑。这件事没有被定性为消极比赛或假球,而是依据足协纪律规定中最近似的条文,对两队延迟六分钟开始比赛进行了处罚。那么按照足协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第五节第19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不按规定时间和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弃权,判定以0:3的比分负于对方,并给予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警告;3、停赛半年;4、罚款10万元。前款各项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处以罚款最多只能十万元,那多罚的三十万是为什么呢?据足协官员讲,是因为性质特别恶劣。特别恶劣可以将十九条中的其他惩罚办法一起使用,停赛半年比三十万罚款更能打击“特别恶劣”吧,为什么不用呢?哦,停赛了,俱乐部肯定不干,足协将此事从上个千年拖到这个千年就是要维持“安定”的局面呀,俱乐部再闹事可受不了,于是想了个看似从重从严(很遗憾,怎么也算不上从快了)的办法了事。可那白纸黑字的处罚办法是你自己定的呀,怎么说不算就不算了,这叫“依法治球”吗,这也太“人治”了吧?(这种人简直没治了。)
要平民愤也要讲个道理,就算你罚它一千万,冷静的球迷也不会为你叫好,因为这种无视法律法规的做法决不能成为中国足球改革的方向,何况这是借重罚之名行轻罚之实。俱乐部才不在乎那四十万呢,它不正常比赛的目的就是留在甲A,如果真是一场贿赂比赛的话,那么几百万都花了,还在乎四十万吗?四十万买个甲A不是很便宜吗?这种生意经的确值得在甲A各队中“推广”。
有的时候你都会奇怪,堂堂大国足协怎会对法律规章视而不见,法盲至此尔!仔细琢磨之后,也许你会有一些领悟。法律,不就是一种规则吗,没有什么事可以离开规则。但规则并不等同于法律,如果有的事不需要法律,说明它有另一套规则。足球界就一定存在着另一套规则,虽然我们不是“业内人士”,但我们也可以下这样的判断。有的事你不用深入其中也能窥其一二,就像看到元宵浮上锅来就知道里面的馅已经熟了一样。足球界中的规则是他们的“行规”,他们并不忌讳这个字眼。当年贾秀全捅出“隋波事件”后,就被某些人在报纸上斥为不懂“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