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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与肉 ――民法上人与物的思考

  从此,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格独立、自由、平等被学者、公众一致接受,虽偶有学术争论,但实践中人人都知捍卫自己为人的权利,这表明,神圣的人格已然复苏,人之独立自由作为法之终极价值再不能受到挑战。民法上对此作出的回应,就是规定物必须是人体之外的物,将人视作标的的合同被认为有违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也是正道沧桑,人类达致真正的自由尚须不懈努力。曾几何时,以利益为激励之市场用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创造了资本主义文明;[3]如今的现代社会,这只手似脱缰野马,难以驾驭,大有将人类行为之方方面面一统卷入市场交换之势。伴随人口流动的增多,首属自然社会的瓦解,人们的道德情感逐渐淡薄。[4]一切向“钱”看之外,更有人为金钱出卖为人之尊严:贩卖人口的人贩子与妇孺一起卖掉的还有自己的良心;寻租者给国家公务员的形象标了价;“三陪小姐”则为钱出卖自己的性权……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金钱货币曾为人类击碎了封建神权的枷锁,如今又要把人变为自己的奴隶。传统的人非物的价值观在现实中面临挑战。 
  另一挑战则是师出有名,主要发端于日益社会化的医疗行业。例如手术中所需血液,用于移植的一些重要器官,不得不来源于病人外之他人,法律上似乎也有将人体“物化”的需要,以利人们基于社会公益之捐献行为成为合法。 
  后者问题更难作答,因它不似出卖人格者之行为先已遭法理、道德的非,难是非曲直不方自明;而是虽动摇了“人非物‘的法理,却为社会公益发展所必需。对于此类问题,惟有在两极间保持适度之张力,综合权衡社会现实利益与伦理情感追求,得一“折中”方案,以期缓解学理上两难处境。具体而言,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下,允许基于社会公益将器官、遗体视为物;但应严加限制,规定此类合同的债权人无强制执行的权力,亦无从请求司法之救济。 
  至于献血,捐献器官等项所获金钱利益,似应从解释上说明属于供捐献者恢复体质且作为社会对其贡献之嘉奖而用,此正像侵权之诉中精神损害赔偿仅体现对侵害他人精神利益者之惩戒,而不作为受损精神之补偿一样。概因为学理上凡人格之利益都不宜设置对价,不得买卖:民法坚持人不是物的信念。 
  君子不役于物。民法上不承认人可为物,就是防止人成为物权之客体,走上通往奴役之路。人是灵魂与肉体的统一,更因为有着高贵的理性,所以神圣的人格不容侵犯。我们热爱现代文明,但其代价不能是使人类沦为某种现代造物的奴隶,如果今天是金钱,那么明天、未来……总会有新的枷锁套在人的身上,何日才有人的真正自由?作为青年,我不愿总用批判的眼光看待我们的处境。人类,一定要做现代化的主人,让我们为自由而不懈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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