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与肉 ――民法上人与物的思考
李申
【全文】
记得小时候看过一部美国电影,名叫《灵与肉》,那时并不知道这个译名有什么含义。故事讲述的是一位美国黑人青年的成长经历。里昂,一个贫民窟长大的孩子,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了美国拳坛的新星。不知是被成功冲昏了头脑,还是如其女友所说“他已把灵魂和肉体一道卖给了魔鬼”(资本家),里昂开始了腐化堕落。影片的末尾,这个“将自己卖掉”的可怜人亲手埋葬了自己的事业并使他最爱的人也伤心的离他而去。幼年的我被结局的悲凉所震撼,同时女友丽莎的那一句评语却衍化成为我心中长久的疑问:人是物吗?灵魂(人格)也可以买卖吗?
这个问题涉及民法“物权”部分对“物”的概念的界定,讨论之前应了解相关的内容。物,指人身之外,能被人力所支配,能满足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的独立的有体物或自然力。这一定义明确将“人身”排除于“物”外,似不生“人是否为物”的争论,然而这一界定其学理依据亦或高级法背景为何?现实生活中有人将头发,血液甚至自身器官“出售”于公益机关或急需之人,并获取一定对价,其行为若属合法“买卖”,据此又当如何解释?
让我们把目光投向人类的初年,有时,深入了解过去,才能正视现实的自己,设计未来该去的方向。
自有文字,人类进入文明之时代,第一个阶段是奴隶主的时代。奴隶制下,尽管有斯多葛派学者高倡自然法上众生平等,但所有的实体法都将人格权仅赋予奴隶主阶级与中间阶层自由民(公民)。也就是说奴隶不是人,是物,是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物的物。这是人类对“人与物‘作的第一次划分,它不是单纯的不平等,而是将发生物意义上的人也看作了法律意义上的物。
第二个阶段是人类匍匐在地,由神祗指引向往天堂的黑暗中世纪,这是神的时代,也是神的代表僧侣贵族的时代。人不过是神的奴隶,人类在神的面前失去理论意义的人格,僧侣贵族不过因为是“与神接近的人“,而成为了‘上仆”,也无法摆脱神性对人格的压制,这一点在世俗王权向教皇神权低头时,尤为突出的表现出来。“真正的人还未从梦魇中醒来”。[1]
资本主义以前所未有的巨大改造力将神对人的压迫一扫而光,开创了一个“人的时代”。众多的思想者产生于这一时代,并对自由、人格等问题作出自己的诠释。他们的理论对人性的完满,人格的独立发挥了巨大作用。其中对我影响颇深的是康德的哲学,他说人是一种自由的道德的力量,他能够在善与恶之间作出选择。这就是说人不能是任何专横意志和他人控制下的奴隶,人应是独立的自在之物。[2]另外,宗教改革后的新教伦理精神也促使神由祭坛走向人间,人之地位空前提高。韦伯认为此为泰西资本主义发达一大助力,语出中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