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涉及与计算机有关的商业方法的专利诉讼中最引人瞩目的是Priceline V Microsnft一案,讼争焦点即为一套报价系统软件,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与版权保护之争(cohen)
确切地讲应当是专利权保护与版权保护不同而非对立,因为它们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按照思想表达二分法理论,版权保护的是表达其核心是防止复制,而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体现在计算机软件上,纯粹的复制软件是构成权侵权的,但是如果两个软件的编写、功能、类似而不是简单复制,则可分别取得版权。但从专利保护的角度来看,具有类似技术方案的两套软件会导致专利侵权。再者,计算机软件的专利诉讼较之版权诉讼花销大、时间长。因此在运用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同时还应该兼采版权保护,即双重保护。
三、专利申请中的充分公开 (Pontani)
本议题是围绕美国专利法112条展开的,美国专利法112条规定“专利申请必须包括发明的书面描述,以及制造,使用该发明的过程,其内容必须全面、精确,清楚到该领域的任何人士都能制造、使用、改进、发明者所提出的最佳实施例。
Pontani将112条细分为三个要求:(1)书面描述(2)公开制造,使用该发明的过程(3)公开最佳实施条例,制订112条的目的是因为专利究其实质是政府与发明人之间的一种合同,政府对发明的人专利实施有限期的保护,作为回报发明人也应当充分公开其发明以使本领域的任何人员都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更多更先进的发明创造,从而真正促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这里所讲的本领域的任何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容易得到信息的文件来源(2)已经具备了必要的技能知识;(3)能审核申请人充分公开所必须依赖的文件来源(4)只需付出合理努力就能找到信息。公开制造,使用该发明的过程时,不必写出公知技术,但是必须举出如何制造的一个实例,使用该发明的过程时,不必写出公知技术,但是必须举出如何制造的一个实例,如果该发明不可预测的因素较大,则需举出更多的实例。另外也不要求写出该发明的操作原理,如果将操作原理写错了,可能会在专利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境地。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公开该发明的最佳实施例,为了确认专利申所公开的是否是最佳实施便,可以审查他的所有与该发明有关的实验室记录、电话记录E--mail等。
引言
在美国获得专利的条件有四个:(1)属于可取得专利的主题包括a过程和方法b机器c制品d物质组成(2)实用性(3)新颖性(4)非显而易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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