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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Mr.Myron Cohen&Mr Thomas C Pontani


【全文】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议题:(1)Computer  related  business  method  patents与计算机有关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
  (2)Computer  software  patent  protection  V  copyright  protection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与版权保护之争
  (3)Sufficiency  of  disclosures  in  patent  applications专利申请中的充分公开
  主讲人  Mr.Myron  Cohen  (COHEN,PONTANI,LIEBERMAN  &  PAVANE  事务所合伙人,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
  Mr.Thomas  C.  Pontani  (COHEN,PONTANI,LIEBERMAN  &  PAVANE事务所合伙人
  主持人:袁泳博士(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主办:隆天国际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一、与计算机有关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  (cohen)
  在美国,与计算机有关的商业方法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是通过克服两个障碍实现的,这两个障碍分别是(1)软件能否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2)商业方法能否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下面我将分别介绍克服这两个障碍的漫长的历史进程。
  1.软件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Gottschalr  V  Bencon是有关软件能否得到专利保护的第一个案件,该案所涉及的软件的功能是将  进制数转换为二进制数,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十进制数转为二进制数的算法,不属于可以取得专利的题。因此,该软件不能受到专利法保护。一直到九年以后的1981年,美国最高法院才通过对Diamond  B  Diehr一案的审判确立了软件能够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该案所涉及的是一套用于橡胶合成的软件,法官认为该软件具有实际用途而非仅仅是一个抽象的算法,实现了利用软件进行实际应用的突破,因而应当赋予其以专利保护。在1982年发生了一件美国专利保护史上的大事--联邦专利上诉法院CAFC成立了,CAFC是美国专利诉讼的最高法院,专门负责审理经过地方法院审理过的专利上诉案件,它的成立有助于实现美专利审判的统一。CAFC成立以后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在专利诉讼中倾向于专利有效,因为在其成立前,不到30%的专利诉讼会判决专利有效,另70%判决专利无效,而在其成立后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情况,70%的专利诉讼会判决专利有效,计算机软件被授予专利已不是什么问题,只要该软件还具有如下三项要求,(1)实用(2)稳定(3)有实际的输出。
  2商业方法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与软件一样,商业方法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1908年美一家上诉法院曾判决商业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直到199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tate Steeet BANK  一案中才改变了这一古老的判决,因为法官们认为Bank  state  street  Bank运用共同基金(Mutual  Fund)这一商业方法将公众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投资,以便公众取得运用个人资金所无法实现的经济效益,因此,该商业法能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state  steet  Bank一案的判决最终确立了与计算机有关的商业方法可以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方法必须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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