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部门还有权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有关费用,包括相应的律师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是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加自己从事的活动系侵权,各成员也可授权司法部门令其退还利润和/或支付法定的赔偿金。
5、其他补救
为了有效地遏制侵权,司法部门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下令将被发现侵权的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以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或者下令将其销毁,除非如此会违背现行
宪法的要求。司法部门还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以便将发生进一步侵权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考虑这类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和给予的补救及第三方利益之间的均衡。对于假冒商标货物,除了例外情况,仅仅除去非法贴上的商标并不足以允许该货物进入商业渠道。
6、获得信息的权利
各成员可规定,司法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告知权利持有人有关参与生产和分销侵权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以及他们的分销渠道,除非这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成比例。
7、对被告的补偿
(1)如应一当事方请求采取了相应措施而该当事方滥用有关执法程序,司法部门有权责令该当事方向受到错误禁止或限制的当事方就因这种滥用而遭受的损害提供足够的补偿。司法部门还有权责令该申请当事方向被告支付包括相应的律师费用在内的辩方费用。
(2)在有关知识产权的任何保护或法律的执行方面,只有在执行法律过程中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是出于善意的时候,各成员才可免除公共部门和其官员应承担的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的责任。
四、对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如果根据案情执行行政程序的结果是命令进行任何民事补救,则此种程序在实质上应符合与上述民事程序相当的原则6。
(二)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持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的程序7。
1、各成员可要求符合合理的程序和手续是获得或保持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的条件之一。这种程序和手续应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2、如果知识产权的获得以该权利的授予或注册为前提,各成员应保证,在符合获得权利的实质性条件的情况下,有关授予或注册程序将允许权利在一合理期限内得以授予或注册,以避免无端地缩短保护期限。
3、《巴黎公约》(1967)第4条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