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一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陈明理由,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至少告知诉讼当事方。对一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只有待有机会听取各方对证据的意见后方可作出。
4、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部门对行政终局决定进行审议,并在遵守一成员法律中有关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有机会要求至少对初步司法决定的法律方面进行审议。但是,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判决各成员没有义务提供审议机会。
5、本协议并不设定任何建立与一般法律执行体系不同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义务,也不影响各成员执行一般国内法的能力。在实施知识产权与实施一般法律的资源分配方面,本协议也不设定任何义务。
三、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5
1、公平和公正的程序
各成员应向权利持有人提供有关执行本协议下任何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被告有权获得及时和充分详细的书面通知,包括起诉的依据。应允许当事方由独立的法律辩护人代表出庭,且关于强制性本人出庭的程序不应规定过于烦琐的要求。该程序的所有当事方有权陈述其权利要求并出示所有相关证据。该程序应规定一种识别和保护机密信息的办法,除非如此规定会违反现行
宪法的要求。
2、证据
(1)如果一当事方出示了由其合理获得的足以支持其权利要求的证据,并指明与证实其权利要求有关的证据在对方控制之下,司法部门有权在保证机密信息受到保护的条件下,命令对方出示该证据。
(2)如果诉讼一方在合理期限内自行且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明显阻碍与某一实施行动有关的程序,一成员可授权司法部门基于向其出示的信息,包括由于未得到必要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方提出的申诉或指控,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初步或终局裁决,但应向各当事方提供机会,就指控或证据进行陈述。
3、禁令
司法部门有权责令一当事方停止侵权,特别是有权在清关后立即阻止那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其管辖内的商业渠道。但如果受保护的客体是在某人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知道从事这些客体的买卖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之前获得或订购的,各成员没有义务赋予上述授权。
4、损害
(1)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系侵权和侵权人,司法部门有权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补偿他因侵权所受损害的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