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对成员法律制度的影响――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义务
杨国华
【全文】
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名为“贸易组织”,其宗旨是为了减少各成员做法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但综观其协议,它其实包罗万象。其中就包括对各成员法律制度的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总的说来,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各成员法律的配合,即世贸组织的义务应当在各成员的国内法律中有相应的体现。例如,根据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1的义务,各成员就不能在自己的贸易法律中对不同的外国企业有歧视性的规定。因此,履行世贸组织协议的过程,就是修改各成员的国内法的过程。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协议),典型地反映了世贸组织对各成员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 对特别法(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对知识产权规定一些最低的保护标准,是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目的之一。为此,知识产权协议从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等七个方面对各成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例如专利,知识产权协议规定2,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可获得专利。专利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对于产品,应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对于方法,应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保护期不少于20年。
再如未披露过的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3。未披露过的信息属于秘密,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施。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该信息。
为此,各成员有义务在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对这些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包括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原有的与这些义务不一致的法律。
二、对司法制度的影响(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是知识产权协议的另一个主要目标。知识产权协议对各成员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总体要求4。
1、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中含有本协议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受本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采取及时防止侵权的补救措施及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实施这些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有关程序的滥用提供保障。
2、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和公正。这些程序不得不必要地烦琐或费用高昂,也不应规定不合理的时限或导致无端的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