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与此同时,美国有些人认为,美国作为一个大国,应坚持自己的原则。公平贸易和经济增长是很重要的,但不应牺牲一个国家的原则。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待遇,美国就放弃了一年一度促使中国变化的经济和政治工具,即对是否给予中国正常贸易关系进行表决。没有这个工具,中国就不会改变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和形象。中国人权和工人权利的状况很糟糕;中国还在威胁台湾;中国向一些有劣迹的国家出售导弹和核技术,从中获利;中国为了发展和工业而违反环境的标准,忽视劳工标准和安全的工作条件,使用童工;工资很低,甚至使用犯人生产出口产品。中国与美国签订的协定都没有履行,中国获得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待遇后,也不会有所改变1。
由此可见,美国国内有些人置中美关系的大局与不顾,或无中生有,或夸大其词,仍持强烈的反华态度。因此,美国国会对是否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待遇的辩论是非常激烈的。
2000年5月24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37票对197票,表决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常贸易关系”法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总统有权在中国加入WTO后,决定“402条款”不适用于中国(即取消对是否给予中国正常贸易关系待遇的年度审查),并且宣布对来自中国的产品给予非歧视待遇(正常贸易关系待遇)2。
注释:
1 参见2000年3月30日美国众议员Joseph Hoeffel在众议院发言。
2 该法案增加了专门针对中国的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有:(1)成立“国会-行政部门委员会”,监督中国人权状况,建立中国被迫害者名单,监督中国的法治进展,开展双边合作,发展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提交年度报告。(2)监督中国实施在WTO中的承诺,包括要求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写明:WTO应对中国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议;给商务部、国务会、贸易代表办公室、农业部等增加经费、机构、人员,监督、促进中国遵守协议;中国产品对美国市场造成市场扰乱和贸易转移时,美国可以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并且监督和防止贸易转移;贸易代表办公室应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中国实施状况的报告。(3)成立专门的禁止进口中国强制或劳改产品工作组,监督和防止中国有关产品的进口。(4)协助建立商业和劳工法治,即商务部和劳工部可以实施援助计划,但不得向“中华全国总工会”和违反人权的机构提供援助。(5)关于台湾加入WTO问题,WTO总理事会在批准中国加入WTO后,应在同一会议的下一项议程中,安排讨论台湾加入的问题;美国应准备坚决抵制在中国加入后,任何成员阻碍台湾加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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