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缔结双边商业协议的外国,总统可以用声明延长非歧视待遇。非歧视待遇的适用,应限于美国在该双边商业协议中对该国所承诺义务的有效期间。总统可以随时中止或撤回对任何国家的非歧视待遇的延长。
如上所述,总统可以授权缔结双边商业协议,给予此时没有接受非歧视待遇的国家的产品以这种待遇,只要他认为与这些国家的此类协议将促进本法的目的,并且有利于国家利益。协议的条款应限于协议所规定的最初的期限,即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年。但该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超过3年,只要在该协议的有效期内,贸易和服务的减让保持一种令人满意的平衡,及总统认为,由于多边谈判而导致的美国对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实际的或可预见的削减,可以从双边协议的另一方得到令人满意的互惠。该协议可以由于国家安全的原因而随时中止或终止。
(四)国会批准和总统报告的程序
如果总统作出声明,将非歧视待遇延长到任何外国的产品,他应立即向众议院和参议院转交一份包括该声明的文件,声明建议实施的协议,以及他的理由。声明和协议的有效,须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在每个院出席并表决的多数议员的肯定表决,如果从该文件递交众议院和参议院开始起的90日期间结束之前,众议院或参议院通过在每个院出席并表决的多数议员的否定表决,作出了决定,不批准总统针对该国提交的报告,则从接受该不批准的决定之日起,非歧视待遇不应对该国的产品有效;该国不应直接或间接参加给予信贷或信贷担保或投资担保的美国政府的任何计划;及美国总统不应根据本分章与任何这样的国家缔结商业协议。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美国给予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共产主义国家)以最惠国待遇,是以该国是否有移民自由为前提条件的。如果美国总统认为该国有移民自由,就可以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每年必须对该国的移民状况进行一次审查,以确定是否将最惠国待遇延长一年。因此,美国给予“共产主义国家”最惠国待遇是有条件的、非永久性的,必须接受年度审查。
取消给予外国的最惠国待遇,一般在年度审查中进行。总统可以否定延长最惠国待遇的建议,国会也可以通过国会一院的决议,不批准延长最惠国待遇。美国也可以就外国的最惠国待遇地位作出一个单独的立法。
二、中美最惠国待遇问题
中美两国于1980年2月签订了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该协定规定:在平等互利和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对相互进口或出口的产品在关税、手续和费用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向对方的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提供的待遇,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或地区的待遇;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金融财务、货币和银行交易,按尽可能优惠的条件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允许对方金融机构在本国开展业务等。
1989年以前,美国对华最惠国待遇的年度审查并没有遇到什么问题,每年都是自动延长(1982年和1983年,有些国会议员两次提出取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提案,但都未获成功)。甚至在1989年“六四事件”发生后,美国对中国进行全面制裁的情况下,制裁的措施中也没有包括最惠国待遇的问题。但到了1990年5月,布什总统宣布他将继续延长对华最惠国待遇时,美国国会有些人发现,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是现成的制裁中国的法律工具。虽然该修正案最初只是有关移民问题的,但他们动议,总统在决定是否延长中国的最惠国待遇时,应考虑“全面的重要问题”,包括人权、贸易做法和武器扩散等。具体地说,例如释放六四事件中被关押的人员,新闻自由,停止劳改产品的出口,以及停止宗教迫害等。他们还要求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停止不公平的贸易做法,以及在导弹技术、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方面停止“与国际控制标准不符的”活动。可以看出,他们是想把中美政治、经济中的所有问题都与最惠国待遇挂起钩来,从而离美国此项立法的最初目标越来越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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