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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最惠国待遇问题

中美最惠国待遇问题


杨国华


【全文】
  一、美国贸易法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基本内容
  最惠国待遇本是国家间贸易互惠的一种方式。美国也给予多数的进口以最惠国待遇。但在美国的法律中,最惠国待遇却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对给予所谓的共产主义国家最惠国待遇设定了特别的条件。
  美国在1937年给予了苏联最惠国待遇,但到了1951年,美国国会要求从所有由世界共产主义控制或主导的国家撤回最惠国待遇。1972年美苏首脑会晤以后,美国总统宣布,不久将与苏联开始谈判,签订包括最惠国待遇的互惠贸易协定。就在此时,发生了一件事情:苏联对申请移居国外的人收取5,000-30,000美元的费用,作为在苏联接受“免费教育”的赔偿。许多人认为,此项政策是针对苏联的犹太人的。此举引起了美国犹太人社会有组织的报复行动。参议员杰克逊和众议员瓦尼克等人主张,应将贸易和移民结合起来,并提出了法律修正案,这就是有名的“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该修正案最终成为了法律。在1974年贸易法中,这一内容见于第402节,所以又称“402条款”(1998年5月,经总统提案,国会对“402条款”进行了修改,将“最惠国待遇”改为“正常贸易关系”。因为有些人认为,最惠国待遇一词容易引起误解,似乎是一种特殊的、最优惠的待遇)。其主要内容为:
  (一)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为了确保美国对基本人权持续关注,来自任何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都不应接受非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该国不应直接或间接参加给予信贷或信贷担保或投资担保的美国政府的任何计划,并且美国总统不应与任何这样的国家缔结任何商业协议,期间从总统确认该国有下列行为时算起:否定了其公民移民的权利或机会;不管是为了什么目的或理由,对移民或签证或移民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征收名义税收以外的税收;或由于任何公民迁居所选国家的愿望而对该公民征收名义税收以外的税收、扣押财产、罚款、收费或增加其他的费用。
  (二)总统的免除权
  总统有权用行政命令免除以上规定对任何国家的适用,即给予这些国家最惠国待遇,只要他向国会报告:他确认此项免除将实质性地促进本节的目标;及他得到了保证,该国的移民做法将实质性地导致本法目标的实现。总统可以建议国会延长这种免除权的期限,但必须在交给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文件中说明建议延长此权力的理由。众议院和参议院可以通过在每个院出席并表决的多数议员的肯定表决,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共同的决定,批准该权力的延长。
  (三)非歧视待遇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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