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说的底线(一)
刘为波
【全文】
一、社会主义
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历史考察
(一)前苏
(二)我国
(三)结论、问题
我国的犯罪概念与前苏联
刑法存在历史上的直接亲缘关系,故在对我国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进行评述之前,首先对前苏联
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及其功能意义进行一番历史考察,颇为必要。
(一)前苏
如何在取得十月革命胜利后完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并尽快地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决裂,是摆在苏俄面前的一件大事,而对于非常时期具有特殊意义的
刑法自不能例外,且首当其冲。显然,新型
刑法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阶级性质的学说为指引的,“苏维埃刑事法律从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最初几天起就公开宣布了自己的阶级性质。”3于是,
刑法和犯罪的阶级本质,便构成了很长一段时期社会主义
刑法最为深刻的理论底色。对
刑法和犯罪的阶级本质公开承认并予以大肆阐扬,成了刑法学者一项重大历史课题。从这里,他们不仅找到了不同于资本主义
刑法的社会主义
刑法安身立命之所在,同时,还找到了充分的理论资源对资本主义的形式主义
刑法进行批评。这种批评是从根本上作出的,因而具有不妥协性和彻底性,同时,它还是由里到外、从内容到形式全面展开的,因而是一次与资本主义
刑法的总决裂和全面否定。社会危害性话语在这一批评过程中应运而生,并以其与社会主义本质犯罪观具有的天然的和契性及强大的解释力,其重要性日渐凸显,并最终在犯罪概念乃至整个犯罪理论中的占据着支配地位,尽管其表现形式不断发生变化。下面就对其具体表现形态分阶段予以说明。
1、社会危害性的原初形态:阶级危害性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3,任何犯罪都是阶级对抗不可调和的产物。该观念不仅从方法论上为犯罪概念提供了分析模式,还揭示了犯罪的阶级本质,这就是犯罪的阶级危害性。对于犯罪的阶级危害性问题,在苏维埃政权形成和巩固时期的立法文件中得到了确认和强调。如果说1919年《苏俄
刑法指导原则》第
6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4对此仍语焉不详的话,那么,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6条中对犯罪概念的规定无疑是极为明显的, “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直到1926年《苏俄刑法典》规定犯罪是一种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或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还有一些论者认为这个定义不够准确。他们在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曾建议在法律中把犯罪规定为一种阶级危害行为。沃尔科夫在1935年还提到过, “在
刑法中,特别在犯罪问题上,主要的一环是社会危害性,也可以理解为阶级危害性。”在将来的法律中有必要把犯罪规定为阶级危害行为。5与阶级危害性相对应的是,
刑法形式的虚无主义。当时堪称为代表的是帕舒卡尼斯,他在二十年代后期发表的《法的一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中说到,法律形式产生于市场交易,它的渊源是交换关系。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所以法律形式在资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也只是作为市场交易的存在而存在着。因此,帕舒卡尼斯把苏维埃的法说成是形式是资产阶级的,内容是社会主义的。换言之,在帕舒卡尼斯的理论中,没有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位置;在他看来,将来法的整个消亡过程是从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向取消一切法律调整的过渡。帕舒卡尼斯的这一论点,在当时法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直接为当时对刑法制度否定论者提供了理论支持。表面上看来,刑法制度的虚无主义论观点是由于对社会主义法律形式的性质的错误理解而引起的。6但正如沃尔科夫所断言的,“由于苏维埃刑事立法是从实质上理解犯罪,必然得出不要规定具体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制度。”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