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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实现与法律家素质的提高

  法律家成长的社会环境
  法既是一种规范体系,更是一种文化和传统。法是社会的产物,法律家亦然。如同法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一样,法律家也是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逐渐成长的。如前所述,法律家的行为方式是形成法律传统的主观因素,也是联结法与社会的纽带和桥梁,法律家的历史与法本身一样悠久,实际上其活动远远早于法律规范和法典的形成。然而,在法律移植和社会转型期法治重构的情况下,法律家集团的形成和成长往往滞后于制定法和法律制度,并可能会出现法律家与社会的脱节现象。这不仅体现为数量上的匮乏,更重要地是体现在法律家素质上:例如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机制的欠缺、专业技能的低下、教育培训制度的不健全等等,这种现象在美国建国初期表现得非常典型,并曾出现在日本明治维新之后,在很多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也屡见不鲜。在这些国家,法律家的成长或成熟都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和几代人的努力,其中不仅受时间本身的渐进性制约,而且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人们可以在数年内建立起庞大的法典和法律规范体系,却很难一蹴而就地造就一个成熟的法律家集团,这也正是我们在今天的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我们能否和应该怎样多快好省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法律家?
  法律家的成长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大跃进的方式可以在短时间内增加法律家的人数、营造出虚假的法治繁荣,却无法真正提高法律家的素质,尤其是难以形成法律家集团的独立与自治的机制和内在的凝聚力。法律家成长的社会环境是由多种复杂条件构成的,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家的成长必须与社会的经济文化协调发展。法律家的需求和规模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按比例增加;尽量避免因人数的激增而导致法律家质量即素质的低下。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冲突和纠纷客观上必然会急剧增加,如果过度刺激法律需求、片面强制司法解决的作用,往往会使司法机制负担过重,不仅会使社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耗费掉过多的资源和成本,也会使尚不成熟的法律家在市场和权力的中心失却平衡。法律家人数、特别是司法官人数的增长应该是相对缓慢的、有节制的,这样才能在保证其素质的同时,有足够的经济力量为他们提供较为优越的待遇。因此,在这一时期,毋宁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分担司法的负担,从而使法律家的成长能够获得较为充裕的时间。此外,法律家的教育、特别是学历水平应该与社会整体的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多数发达国家,尽管大学教育已经普及,司法官的教育不过是大学毕业+司法考试+职业培训,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并不是必须的。而在我国,一方面国民的基础教育水平还很低;另一方面,近年来的发展,使得某些司法机关已经人满为患,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已经很难迈进法院的大门。这种状况与考研热形成了一轮新的恶性循环--在制度化的法律家培养途径、特别是职业培训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之前,司法官的任职条件无形中已经上移到研究生学历,这不仅造成重学历、轻经验的畸形结果,以及大学教育资源的浪费,而且因在职司法官疲于提高学历,使办案力量受到极大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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