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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实现与法律家素质的提高

  最后,法律家的学识。需要指出,学识并不仅仅意味着学历,甚至主要不是指学历,因为法律家的学识不仅包括法律方面素养,即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指他们在处理法律事务中所必需的社会常识,即对社会生活、人性、价值和利益等的深刻理解和感悟,对于法官、特别是初审法院的法官而言,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生经历还意味着对当地社会及其一般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了解,这些都是处理法律事务所必需的。法律家的学识还要求他们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社会的发展中保持适度的稳健而非激进的立场和态度,才能起到平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家与医生及其他技术专家的产生和培养有所不同:其能力并不是与学历的高低成正比的。历史上英国的法律家曾主要依靠师徒传承方式培养产生;许多国家的基层法律家则从当地居民中选举产生;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也有其他公务员通过司法考试和职业培训转任法官的制度。当然,时至今日,由于发达国家的大学教育已经普及,法律家们理所当然地普遍具有大学学历或其它法律基本学历(包括美国的JD),然而即使如此,在接受更高的学历教育(如硕士和博士)之后再进入实务界的,反而较为鲜见(由资深学者转入实务界的除外)。
  上述法律家素质的三个方面固然缺一不可,但实际上有着明显的序列之别。而在法律家的培养中也依此顺序有重点和途径的不同。其中法律家的职业道德以及职业技能方面的素质,一般是随着法律家集团的逐渐成熟,通过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养成、并通过职业集团内部的自律机制保障的。这种职业教育或培训,在欧洲大陆国家及日本,是在大学教育体系之外,由专门的司法培训机构承担的,其重点在于实务知识的传授和长时间的实习,并在就职后以逐级升迁和继续教育保证法律家素质的水准。在美国,职业教育则是由法学院承担,并通过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作为法官经验积累的途径。然而无论何种体制,所强调的都是从事特定专业职务之前的职业培训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而这些是不能由学历或学位取代的;至于继续教育,则完全与学历无关。对于法律家而言,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就是他们最大的财富;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集团,最重要的莫过于一个成熟的法律家培养体制和行业自律的机制。
  然而,这正是我国目前最薄弱、也是认识的误区最多的一个领域。究其主要问题,首先是忽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片面强调学历,把学历等同于法律家素质,甚至允许以国外获得的学历、学位取代任职必经的资格考试;以考试和学识标准取代象征经验的职历积累。其结果并不能在学历提高的同时,相应解决司法腐败现象和提高执法水平,却可能会以学历的提高代替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放松对法律家行为的制约。实践证明,仅由学院式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家,不仅难以很快适应实务的需要,而且往往很难形成对现存法律体制的认同。其次,无视我国法律家培养的问题主要在于职业培训的薄弱,把提高法律家素质的途径仅仅寄托于大学的学历、学位教育,甚至主张把法律家的学历普遍提高到研究生层次,这不仅在实践中造成了较大的资源浪费,而且使这一社会工程混同于个人竞争条件改善的机会,无助于法律家整体素质的提高。最后,在急功近利的目标推动下,无视我国的社会实际和法律家成长所需要的社会环境,未经过周密的论证而盲目扩大司法官和律师的人数、提高其学历要求,并简单套用某个或某些西方国家法律家的模式和评价标准,这可能使得法律家与社会的距离快速扩大,导致法与社会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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