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家的素质意味着社会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这种要求的内容和标准基于不同时代和社会的具体法律需求、价值取向和社会经济条件各异。因此具有多元性和地域性。然而,一般而言,法律家的素质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法律家的职业道德。对于法律家而言,最重要的要求是公正和公平,这既是执法的技术问题,又是一种道德要求,鉴于司法腐败对法制权威的损害远远大于执法技术上的失误,因此,维护公正首先应被视为一种对法律家职业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同时,由于法律家的活动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其中法官、检察官等还拥有身份保障权,执法的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他们的“良心”保证的。因此,相对于外在的监督和制约,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保证机制。在这方面最基本的要求是“严格依法”,即对实体和程序法的严格遵守。由于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对公正和公平的理解有所不同,赋予执法者的裁量权亦有程度上的不同,加之时代思潮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异,这些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和原则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有些国家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禁止律师检举自己的委托人的犯罪行为,而有些国家则把这种检举作为律师的义务。再如,司法能动主义历来受到较大的抑制,但进入二十世纪后半叶以后,法官或法院在参与社会决策、资源分配、促进和解等方面表现得越来越积极,这方面的职业道德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马锡五”式的法官形象曾是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模式,今天同样受到了时代的挑战。严格地说,世界上并不存在普适性的法律家道德规范,只要是有利于特定社会在特定历史时期执法的公正和公平,符合法律家职业的特定需要,都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问题在于,这些职业道德不能仅仅停留在意识的层次或沦为空洞的口号,而必须形成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建立起内部的监督和自律机制,并能够在法律家违反了这些道德规范时发动行业内部的责任追究和制裁措施。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法律家自治组织和道德规范,这种机制的完善与否决定着法律家集团的成熟程度和社会威望,它也是从内部控制“司法腐败”的最重要的防线。
其次,法律家的职业技能,包括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解释技能、法律意识、掌握证据和事实的能力、思辨、辩论和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等等。这方面的技能决定着法律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质量与效率,也就是所谓“执法水平”的问题。这些技能不同于文化素养,并非能够通过书本和一朝一夕即可掌握的,它的掌握和提高主要依赖于实践经验的积累,因此,法律家职历的长短和年龄本身就成为其素质的一个显著标志。世界各国的法官选任之所以或者从资深律师中选任、或采用自下而上的逐级升任制度,都是基于对经验的重视。这也正是法律家集团的形成和成熟之所以需要较长时日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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