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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实现与法律家素质的提高

法治的实现与法律家素质的提高


范愉


【全文】
  法治与法律家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与实现不仅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客观条件;同时,作为法律实施的主观要素和法律机制软件部分的法律职业集团,无论是在法律适用的技术上、还是在其质量保障方面,都是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所谓法律职业集团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法学家及其它职业法律职业工作者,他们可统称为法律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受过专门的职业培训或教育、具有特殊的法律职业思维和技能的法律家被视为与法律规范本身同等重要的要素,二者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在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中,由于法律家的问题与司法腐败、执法水平、以及法律机制运作的公平与效率等重大敏感问题密切相关,因而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法律家问题的重要性首先是由法律机制自身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所决定的。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律的独立与自治,这种要求除了需要在权力配置方面最大限度地保障立法的民主与司法独立,在规范体系中保障法律的普遍性与至上性,在执法与法律适用中保障程序的正当性等条件之外,还应当保证由一个专门的职业集团负责法律的运作,他们的理念、法律意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是保证法律的独立性、自治性与连续性的基本条件。在法的发展史上,法律家的出现曾经促成了法的科学化、制度化和体系化;而在现代社会,法律家的存在则是法制运作的基础。
  其次,法律家的素质决定着法律适用乃至法制运作的质量和效率。众所周知,无论是“有法可依”,或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无一不与法律家的活动及其素质息息相关;实际上,对于一个社会法制状况的评价往往是通过法律家的行为及其权威反映出来的。例如,当前我国法制中备受关注问题,一个是“司法腐败”,另一个则是“执法水平低”,二者都可以归结为法律家的素质问题。如果说前者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即公正与否,后者则还同时关系到执法的效率;在多数情况下,这两个方面并非泾渭分明,并可能相互转化,然而其结果都同样会危及司法及整个法制的权威。好的法制应该是好的法律家的优良产品,在这个意义上,“人”的素质是比“制度”更为重要的要素,与其迷信一种使坏人和庸人无法利用的完美的制度或层层设防的外在“监督机制”,不如着眼于改善法律家产生、培养和活动的社会环境,在提高法律家素质的同时,提高法制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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