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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其次,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模式产生、发展于特殊的历史、社会背景,长期以来被意识形态化并在特定的政治体制条件下运作,因此难免被视为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计划经济和人治的产物,加之这一模式自身的某些制度在运作中经常被极端化和滥用,例如,过分强调调解结案造成的延迟和强制调解导致的当事人的不满;过于便宜的程序而导致的当事人随心所欲滥诉或缠讼;法官与当事人过于密切的交流、对话形成的诉讼过程人情关系化;与法官和法院的地方化共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和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所产生的诉讼角色和责任的倒置30,等等,从而造成民事诉讼机能上的障碍和效益的相对低下,并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而不断加剧。这一切在当前以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为主流的时代思潮看来,决非可以通过改良和完善所能修补的,唯有彻底改造民事诉讼模式本身,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法院的角度而言,长此以往承担这样沉重的社会责任和负担也确实难以为继,因此法院对将民事诉讼成本及负担转移到当事人身上、减少法院的负担和压力的改革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积极性31。 
  第三、这一模式建立在对法官个人素质条件的高度依赖之上,而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初的革命理想主义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已显得非常脆弱,法官的个人素质及类型已发生了时代的变化。虽然,全国的法官英模与马锡五的形象依然相似但就全体而言,他们与马锡五时代的法官已不可同日而语32。今天,法官的法律职业化和学历不断提高,一批学院派法官已经成为法院的中坚力量,但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以及社会和当事人对他们的信任却在下降,以致对法官的怀疑和对其所掌握的职权的运作的警惕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缺少了法官个人的权威,任何司法模式都无法正常运作,更何况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以人格化法官为核心的类型33。同时,较多地受到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成长起来的一代新型法官自身的知识和价值观必然成为否定原有民事诉讼模式的重要内因。 
  最后,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其他相关因的发展,如法治观念的普及、律师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以及市场效应等因素都促成和推动着向西方模式全面转换的要求和认识。人们普遍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模式象其他法律制度一样,仍未完成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或者说正处在一个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历史过程中),很多原有的、与现代西方法制不同的具体制度和原则都属于非现代化或非市场经济因素,需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重构。尽管法院内部、司法界和法学界在关于改革的具体目标和方案上存在相当大的异议,但总的趋势似乎已是勿庸置疑。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渊源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民事诉讼模式正受到怀疑和否定。那么,这一模式是否已经开始走向消亡,很快即将被某种现代西方的民事诉讼模式所取代呢?笔者以为,目前结果尚难以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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