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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5命名的。1944年1月6日,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第一次提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同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通过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三个典型案例6总结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验7。以后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作为民事诉讼,而且作为整个边区司法工作的原贝IJ和经验加以推广8。由于多方面的阐发,马锡五审判方式更多地被以后的研究者解释为一种意识形态、思想方法或“民主作风”、乃至一种理想主义的法官的工作方法,以致其作为一种民事诉讼模式的意义反而被忽略了。 
  笔者以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是马锡五个人的发明,而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出来的较系统的民事诉讼模式或其雏型。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9。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从构成要素和渊源上看,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理论和法律实践经验。从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政权时起,解放区、根据地的司法制度就注意以前苏联东欧法制为样板,结合当时具体情况适当采用,例如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群众团体为了维护其成员的利益可以代其成员提起诉讼,以及法院不得以无实体法根据为由拒绝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原则,等; 
  2、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自清末立法开始从大陆法系继受而形成的近现代性质的法律文化和素材。包括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术语,以及法的分类等。而且,抗日战争期间根据地的司法机关理论上属于国民政府司法机关的一部分,适用国民政府的六法及根据地的地方法规; 
  3、中国传统司法和解纷方式中的习惯、经验,以及传统法律文化和理念。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这方面的内客比比皆是,极为生动,例如巡回审判、深人民间调查、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和情理方面的评议、调解、以及说服教育等等; 
  4、基于当时的具体情况(例如审判员素质低、战时等因素)而采取的特殊措施(例如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制度、审判委员会等),在以后的发展中被进一步制度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地乃至建国后的司法制度中很多颇具特色的因素,既可在社会主义法中找到根据,又可在传统司法和解纷方式中得到印证,这两种民事诉讼模式的构成渊源及其结合,在实际的运作中集中体现在法官的职权行使方式和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上,在理念上则体现为意识形态与情理的交互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在一般法制史研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是指根据地的司法制度和工作原则,由于本文的研究限定于民事诉讼领域,在这里主要将其作为一种民事诉讼模式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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