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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范愉


【全文】
  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一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及其历史命运*
  内容提要
  本文所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在中国共产党根据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诉讼模式。其主要特征是:1、非形式主义的常识化运作;2、与其他社会规范相配合的个别主义的解纷方式;3、人格化的家长式的法官。当前,这一模式虽然已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对象,但仍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生命力。本文通过对这种处于转轨的交叉点上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命运的分析,从一个侧面探讨了中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 
  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几乎已经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法学院的知识体系中。它仅在近、现代法制史上保有一席之地;而在作为法解释学的民事诉讼法学中,则似乎早已成为明日黄花。在迄今为止的研究中,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司法制度、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大致有这样几种观点1。其一,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根据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经采用过的一种战时的、临时性的审判方式或制度,它虽然在当时有其特定的意义、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并不是建国后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原型,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并无实质性的意义。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在建国后全盘继受前苏联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其特点是“强职权主义”2。另一种观点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具有民事诉讼模式的意义,而主要是共产党用以发动群众、教育群众的一种手段,是共产党的司法政策的产物3。与此相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实际上在根据地时期确立了一种与国民政府的司法完全对立的新的模式,并且成为新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原型4。然而,很多人相信,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这种审判方式已为新的、正规的审判方式所取代。并且,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正在朝着与马锡五审判方式完全相反的方向继续改革,也就是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中国法制的近、现代化已走过了百年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马锡五审判方式究竟有占有什么样的历史地位、具有何种现实意义,它的历史命运又如何呢?本文试通过简短的回顾和概括性的描述说明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模式的意义,并通过分析其历史命运,探讨中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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