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个,我谈一下律师和司法改革,我在多次与律师界的朋友聚会时我都会提一个观点,我觉得律师是司法制度的直接当事人,是与司法制度关系最密切的一个职业,从将来的趋势来看,律师也是将来司法改革潜在的最大的受益者,这是与律师职业的特点有关的。在与司法制度关系上,律师这个职业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使权力的被动性和消极性,二是行使权力的依赖性。也就是说,律师的行为想要产生法律后果,必须依赖一个完善的司法保障。中国的律师创造了很多的“奇迹”,比如一些著名的律师能在中国公检法流水作业的司法环境中取得辩护成功。记得美国全美律师协会的一个律师说过这样一句话:中国律师作无罪辩护能够成功是世界是最难的辩护,就像是在攀登珠穆朗玛峰。面对一个充满了偏见和预断的公检法,他能辩护成功,需要多大的能力。我去过英国,英国的律师辩护相对要容易多了,只要制造合理怀疑就足以使陪审团相信无罪。英国的无罪辩护率1997年官方统计数字是40%左右,因为这个国家的裁判者基本上是中立的,它的体制能保障裁判者不偏向国家或个人。而中国的法院则是彻底倾向国家,没有中立的意味,在这种情况下要让天平的一端倒向个人谈何容易!从目前司法改革来看,与律师有关的角色有这样几个:一是对警察权的控制。我们发现,民事诉讼还比较好办,没有官方的利益介入,能够在大体上摆平天平,但在刑事诉讼中情况就大不相同了,由于公检法一体作业,律师在调查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一个第三方的介入。每年全国律协的刑事辩护年会,我都切身感受到律师是在开“诉苦大会”,这是一种无可奈何。为什么律师的会见权得不到保障?为什么取保候审时不理?为什么变更强制拒绝请求被驳回?原因很简单:没有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只有赤裸裸的追究和被追究的行政关系,而不是诉讼的形式,诉讼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必须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我们的法院尽管不中立,但连介入也不介入。第二,与律师有关的司法改革是检察机关的改革,检察机关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再不改革的话,就难以履行其应有的职能。具体说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尽管在中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地位已暴露出一定的矛盾,最大的矛盾是它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与当事人的角色发生内在的冲突,而我们的检察官往往愿意充当充满偏见的当事人,而不愿充当中立的法律监督者,因为作为法律监督者是很难有具体的办案指标的,法律监督得最好也没有人会认为他是一个优秀的公诉人。这就使得在实践中法律监督的角色名存实亡。只要有法律监督的角色存在一天,就甭想有控辩双方控辩场面的出现。因为监督者以国家利益的维护者自居,在他眼中,律师是个人利益的维护者,他自认为自己的道德具有优越感,在道德上就高人一等,最近的司法改革中,立法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律师,法官改了法袍,检察官也改了服装,谁来关心律师服装的修改?我们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发现,检察官和律师的服装都是一样的,要么都穿西服,要么都戴假发。这是从表面上看检察官与律师应具有平等性。
陈兴良:刚才陈瑞华教授就律师的使命作了比较精辟的发言,从刚才陈瑞华教授对律师的使命的分析来看,律师的一个重要使命是维护人权。但从目前中国律师的现状来看,律师在维护他人权利的同时,自己的权利也面临着威胁,于是又出现了一个需要维护律师的权利的问题,对律师权利的维护主要是由全国律协进行的,杨金国先生长期担任全国律协的秘书长,他在这一方面一定有切身的感受,下面我们请杨金国先生作一下发言。
杨金国:非常报歉,我事先确实不知道这次论坛的主题,不过,刚才听了陈瑞华教授的发言,觉得也想说几句。我本科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有关的职业。我想就中国与西方律师发展的两条基本主线作一下发言。中国号称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很早就有辉煌的文化,但是中国没有发展出律师,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全面的封建专政,秦始皇之前的一切人物如邓析等,他们是完全没有地位的,有些依附于政客,有些完全就是政客,从事一些法条方面的研究。但同时期的古罗马共和国采用的是民主政治,律师辩护制度绝对是作为古罗马的一个重要制度,当时有很多有名的律师,如西塞罗等。西方受罗马文明的影响延续下来,罗马法律对我们的影响与拉丁文对我们的影响是一样大的,一直发展到近现代的律师制度。中国封建制度发展出“师爷”制度,也就是“绍兴师爷”,但师爷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有些是官府的幕僚,有些是帮人打官司出点子的“讼棍”。中国最早的律师出现在近代上海租界内的洋人律师,我们自己最早的律师是清末的伍庭芳,民国时期,军阀割据战乱,律师制度也在发展,但主要集中于大城市中,为洋人、资本家和买办等服务,他们对中国司法民主没有任何意义,仅仅起到一点装饰的作用,在西方则不同,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中发挥决定影响的是法律家队伍,美国的民主文明是由律师来创造的,美国也好、西欧也好,律师永远是一支巨大的政治和社会力量,律师一直是社会政治人员和公务员的巨大的人才库,它们的官员的主要来源是训练有素的律师。新中国建立后,六法全书被废除,旧的律师制度停业,1950年开始逐步恢复律师制度,1957年时全国才2000多个律师,主要是在大城市中,57年以后,律师制度就彻底停止了,98%的律师都被打成右派,直到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为了保证律师能工作,不再感到后怕,当时我记得把律师定为副科级,即使这样,到1985年时全国律师还不到10000人。律师的社会化、民间化的确需要树立其应有的司法形象,但是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律师不进入主流社会。现在律师副科级的行政级别倒没有了,但是却无法当官了,无法再进入政治社会,由于我们的社会环境没有得到改变,因此律师现在已很难再转行为法官或检察官了。法官检察官由党委组织部选拔的,由人大来任命的,而律师不过是个体户,很难实现职业转换。在西方则不一样,法德日等国采用“法曹二元制”,把律师当成“在野法曹”,而英美则是“法曹一元制”,法官直接来自于律师。警察是非常怕律师的,并且法官对律师也是很尊敬的,任何律师要成为法官必须要经过律师协会法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这就是西方与我们发展的两条不同的主线,由于两种不同的文化、制度环境,中国的律师已成了莫名其妙的东西,在政治上没有任何地位,有的只是经济上的一点地位,而这一点地位与律师的使命是不符的,正如刚才所说,律师的使命是维护正义、维护人权,但律师现在这样的地位与其律师的使命是不吻合的。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一直上不去,越来越多的律师都不愿去做刑事律师,而都去做民事律师,这使律师越来越成为商业的附庸、为发财而奋斗,这种执业倾向使律师制度存在无法体现真正的意义,并会产生恶性循环,关于律师的性质,我是不同意律师是具有经营性的,但是在中国,越来越多的律师在其他方面已无可作为,只能去过小日子,这是莫大的悲哀。中国律师的使命需要人们的关心,尤其更需要司法环境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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