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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关系和女权主义法学

  郑:我觉得女权运动更重要的运动方向,应该是要求法律承认并重视男女差异,从而要求同样的发展机会,你认为呢?
  陈:谢谢郑老师的补充。平等有很多意义,身为女权主义者,我们要求的不是绝对的、等齐的平等。有人认为《联合国宣言》中“对相同者给予相同的对待”太肤浅,我认为这是基本的。困境在于:男女相同、相异的界点在哪里?在现代社会里,哪些相同是有意义的?哪些差异是有意义的?应该找出这个点来。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由历史文化评定而造成的差异,在就业等这些方面是应予考虑并区别对待的。我很同意郑老师的观点。
  问:我认为法律不能调整两性关系。我赞成贺老现对忠实与忠诚的区别,但我认为它们都属感情领域,所以,让夫妻双方互负“贞操义务”更为合理,是否违反义务取决于有没有发生婚外性行为。违反贞操义务则构成违约(婚姻即是一种合约关系),对第三者而言则构成侵权,这样,受害方能得到充分的救济。我国婚姻法一直否认婚姻的合约本质,而把感情作为婚姻的基础,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中国古代有则寓言,讲一只兔子在山林里跑,有一百个人在追它;不是因为它能满足这一百个人的欲望,而是因它的归属未定。同样,一个女孩子可能会有一百个追求者,只是当她有了男朋友或结了婚,就再也没人追了。为什么?因为她的名份归属已定,她已经是别人的了。我的比喻有些不当,我想说的无非是:感情不是婚姻的基础;承认婚姻的合约性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充分救济,比如让对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对侵权的第三者可以请求排除侵害或请求赔偿。
  陈:身为今天的主报告人,我必须感谢您的发言,太有可讲之处了。从你刚才所讲的,我判断那只兔子一定是只女兔子。我不知道兔子们是否同意你的观点,因为它们并无“名份已定”的观念;“名份已定”是传统中国人的观念。
  还有,如何定义“有男朋友”?这个情况也很复杂。是什么道德让我们把男追女当作主流,在这样的情境下,你如何评价女追男?另外,违约和侵权责任要如何承担,是金钱赔偿吗?那么,是不是在赔偿清楚之后,婚姻这个契约就仍然可以存在;以后每违约一次就罚一次钱便可以了?(大笑)再有,婚外恋双方进行的是同一行为,却引起了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这在法律上如何解决?我觉得对感情受伤的损害赔偿,目前无法操作,将来也许是可能的。
  我希望给女同学一些发言的机会,女性在公众场合发表自己声音的机会一向不多。
  贺:我也希望女同学发言。我们的课堂往往因为有了女同学而气氛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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