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司法介入两性关系的界限在哪儿?中国修改《
婚姻法》的讨论中,有人提出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一方可向违反此义务的另一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您觉得这种义务合理吗?
贺:究竟是忠实义务还是忠诚义务?忠实指的是即使有了婚外恋,也要如实告诉配偶;忠诚则要求根本不能有婚外恋;这就像过去整理档案时“历史清楚”与“历史清白”的区别一样,差异很大。
马:民政部提出的修改草案中第39条的确把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作为离婚事由之一,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的一方甚至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排除“妨害”。但这一提法后来被否定了。2000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上登载的专家建议稿才有讨论价值。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部分宣言式的条文暗含有要求双方互负忠实义务的意味,离婚一方可以请求有过错一方进行损害赔偿。
问:听说最近最高法院正在草拟一个司法解释,改变现行《婚姻家庭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马:我没有听到过这类说法。就算这是事实,最高法院的行为也是越权行为。
陈:法律规范涉及忠诚义务的情况有三种形式,即
刑法、民法和婚姻家庭法。德国在1976年删去了
刑法这一规范方式;婚姻家庭法规定的离婚原则是“破裂主义”,即双方分居时间达到法定期限就可以离婚。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和执行。如何证明一方有婚外性行为呢?在古代,只要在女性屋里聊天,就可能被视为通奸;这样,在一定情境下就可以认定什么行为是婚外性行为。我认为在中国历史文化传统背景下,忠诚义务可能被不同领域规范,但不可能被完全保证实现。
过去,台湾法规定,经未满14岁的少女同意后发生的性行为,成立准强奸罪,法定受害者为女性。去年4月21日,《
刑法》有了重大改变:(1)承认男性也可被强制性交而成为受害者。(2)过去对强奸案是“不告不理”,从今年1月1日开始,强奸罪成为公诉罪。(3)18岁以下的孩子因恋爱而发生性行为的,可获减刑或不处罚;或者,构成对对方家长监督权的侵害。
贺:我有这样一个困惑:一方面,我们要求忠诚义务,它包含着同居义务;另一方面,我们又反对婚内强奸。那么,结果就有了维持无性婚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