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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关系和女权主义法学

  今天的主题与生命和哲学相关,有深度也有厚度。以前研究法律缺乏“性别”这一视角,现在,女性主义法学思潮为我们打开了一个新视角;多视角才能更好地理解、把握法律。
  先提出问题是一种成功的研究方法。在女性主义的视角下,现行男性法律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强奸罪的定义、婚内强奸问题。对这些问题,女性主义法学可以做出与传统的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保障法甚至一些公法的理论完全不一样的解答,因此,女性主义法学的力量是很强大的。
  我觉得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姐妹情谊。它是一门孤独的学问,有孤独的学者和孤独的学生,所以需要精神上的支持和学术上的互通。我希望今后有更多的机会与陈老师交流,最好是能把陈老师请到我们的课堂上。我的评论很不成功,但都是肺腑之言。
  贺:谢谢马老师。我发现,在中国研究女性主义的学者几乎全是女性,在西方也是以女性为主,为什么呢?我想这是不是与经验有关?如果不是女性,就难以了解并懂得本领域的一些问题?
  陈:因为男性看不到女性的问题,所以才不了解。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重点的实质是妇女的人权问题,而作为一名人权斗士,是不会因为个人生命中的经验而放弃斗争的。当然也有一些男性是因为遭到女性主义者的攻击而不敢再涉足;其实,这种攻击不是故意的,只是出于敏感,因为我们很容易看到男性发言的背后所隐藏的父权社会的阴影。我想问大家,你们是否认为女性主义者失去了一些女性的特质?女性主义者所追求的平等不是大家都平等为男性;男女有什么不同呢?是力量吗?可是在现代社会里,力量的差异并不具有太大意义……
  贺:除了在家庭暴力方面(大笑)
  陈:我们要探寻的是,什么样的男女差异在今天的社会是有法律意义的。在清朝,如果被调戏的良家妇女事后自杀,调戏者要被判刑,可见,这种男女差异是有法律意义的;但在德国法体系里,强调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性骚扰等行为若与妇女自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骚扰者为何要对自杀负责?在这里,男女差异只有道德意义。台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针对被强暴妇女自杀的现象,保障了受害女性的权益。
  那:一百年来,中国的法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我对陈教授的了解仅限于她的专业--法制史;今天我和大家一样,第一次系统地了解了她对女性主义法学的见解。对她提到的许多关键问题,以前我没有想到过,回去后要认真研究。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去争取女性主义的胜利。
  贺:好,评论就到这里,下面进行讨论。我希望发言的不只是女同学,而沉默的另一半只是在愤愤不平地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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