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授课方式,过去是纯法条的说教。其实我也挺同情学生的,因为我和他们一样想睡觉。现在我觉得上课很有趣,可以学习如何通过一个个案件去了解我们生活中到底发生了什么。虽然美国与中国的社会是不同的,但研究的角度仍是值得一学的。
两性关系与法律的另一个重点是:法律如何规范法律中的夫妻、男女关系。在德国法的体系里,这一关系包括身份和财产关系两部分。台湾是一个私有财产制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关系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夫妻一体”,走向夫妻事实上个别发展的制度;原先“亲属编”的规定已远远不够用了。台湾现行的婚姻财产制是“婚后联合财产制”,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法定的管理者是丈夫。如果让太太管理,应订立书面契约并进行登记,以对抗第三人,否则,太太只是会计,不是管家。妇女对这一规定很不满,我们提出的两个修改方向都没能被立法院通过。这两个方向,一个是共同财产制;另一个是分别财产制,或叫“所得分配制”或“所得共同制”,也即,若婚后财产增加,有贡献的一方有权要求参与分配。但具体操作起来很难。德国立法已细致到规定家俱如何划分的地步,东方国家和地区几乎都没能做到这一点。还有离婚时,父母相对于其共生子女的地位的问题。台湾1996年以前是父权优先,大陆呢?
马:双方地位是平等的。有了争议要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来判定孩子的归属。
陈:那么,法院依据什么标准来判仍是一个问题。德国采用抓阉的办法来解决双方争夺孩子监护权的问题;用这样一种不可控制的行为来降低性的意义。家庭暴力在中西文化传统中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与道德不同,能够被强制执行。法律事实上是人为设计的规定,制定者的欲望通过立法这一程序表达出来。在传统社会里,法律明确宣告了男尊女卑,并形成了一套理论体系作为支持。现代意义的平等在传统法律中是不存在的。比如在现代
宪法原则下,个人平等与国家、公共利益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定为前者服从于后者,公共利益在哪种情形下方有优先性,这要经过精密的讨论;在要求个人退让时,还要讨论相应的国家行为是否适当。其实,从“生命”的角度来看两性关系与法律是很贴切的,但我还是从“人的平等”出发,来研究两性关系与法律的现有问题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贺:实际上,两性关系与法律这个话题能真正地触动人们心中最敏感的神经,它体现了激情与理性的结合。下面,请马老师谈谈她的看法吧。
马:很高兴今天能够聆听陈老师生动精彩的演说,过去只能从她的作品里感受她的风范。对于女性主义法学和两性关系,北京大学起步晚于台湾,但有了很好的开始:目前我们开设了女性学硕士学位的课程,包括女性美学、女性社会学等等;而我是”女性与法律“一课的第一任授课教授。我希望将来能把这一课程推向北大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