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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关系和女权主义法学

  为什么要探讨两性关系?这与世界女权运动的发展有关。二、三十年前,台大文学院的老师就开始介绍女性主义思潮文学作品,但直至现在,女性主义者仍不被传统的社会所欢迎。比如说,如果有人知道我是一个女性主义者,往往会在心里打个问号:“这个人有什么问题?还是少惹她为妙”。当然,少惹我是对的喔(大笑)。十年前,台湾大学人口研究中心才成立“妇女研究室”……
  马:北大则是放在历史系“女性史”专业中。
  陈:妇女研究不同于性别研究,因为后者未必研究妇女的处境,以及对这种处境的批判和改善。女性主义有各种不同的流派。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不是源于法学的演变,而是因为偶然地被邀请开一门两性关系的课程。目前,它是台湾的大学中最热门的课程之一,是通试教育课程,很受学生欢迎。
  我认为两性关系课程是一个最初步的女性主义法学课程。我认为两性关系法包括五项内容(一年前我只把它分为三项)。
  第一,传统的婚姻家庭法。法律所规范的,是以完整的婚姻为存在基础的家庭,即一男一女结合,生出孩子。这样的法律并不思考非婚生子女、人工生殖的子女的法律地位,而是比照正常情况来确定。1998年《德国民法典》尝试打破这个传统。不再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领域来进行法律调整。
  第二,与性有关的法律。
  第三,与生育有关的法律。这是西方女性主义者最关心的领域;比如堕胎问题涉及生命权与妇女堕胎权的冲突,但在东方文化背景中却被淡化了。这一部分还包括与基因科技相关的法规。
  第四,与工作平等有关的法律。包括(1)聘用、升迁、受训、薪俸方面的平等;(2)工作场所性骚扰、性侵犯两方面的问题。美国目前已发展到如果老板不能为雇员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老板也要受罚;而台湾11年前就有的《两性平等工作法》草案却一直未被通过。这其中的关键问题是:雇主对两性工作平等的实现承担多大的责任?因怀孕而影响工作的不利益由谁承担?随私营企业的增多,产假费用的承担在大陆也开始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过去,社会对女人的处境是视而不见的,所谓“看得见的女人,看不见的贫困”,据统计,女人所有的财产份额只占全球财产总额的1%以下;虽然女人们常常穿得很好,但她们并不富裕。
  第五,与社会生活参与有关的法律,这里的“参与”主要指政治参与,妇女在社会中有无自由流动的空间。比如说,晚十点之后独自在荒郊野外行走的人中间,男女比例是大不一样的。对这个例子,我的一位台湾男学生说:“老师,我们也害怕呀!”问题在于“怕的是什么”:男性往往只害怕财物或健康权利受损;但女性还害怕遭到性侵害。因此,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女性在社会中生活中有多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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