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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关系和女权主义法学

两性关系和女权主义法学


陈慧馨


【全文】
  两性关系和女权主义法学
  主持人:贺卫方教授  北大法学院,法理学方向
  主题报告人:陈慧馨  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对民法学、法理学、法律社会学造谐很深
  参评人:那思陆教授  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深有研究
    马忆南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  婚姻家庭法学方向
    郑戈讲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律思想史、法律社会学方向
  贺:今天讨论的主题是女权主义法学。人类的一半是女性,但法律主流的声音是男士发出的。所以呢,今天来探讨女性主义法学,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好,让我们来听一听陈教授对女性主义法学的见解吧。
  陈:谢谢贺老师。在开始之前,我要先问大家:因为贺老师的动员才来参加这个讨论会的同学请举手(没有人举手)。那么,因为“两性关系”这个题目煽情才来参加的同学请举手(无人举手)。好,谁能告诉我,为什么要参加这个讨论会?(还是没有人举手)
  两性关系是时代发展的主流之一,是高品质的快乐生活的保证;研究这一主题很有意义。两性关系与法律这一问题的第一个重点,就是两性关系在法律中的地位与位置;而要了解这一点,先要知道法律体系是如何建构的。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分属于拉丁法系和日尔曼法系,分别领导了19世纪和20世纪人类社会法律的发展。《法国民法典》体例分为人、物、诉讼三编;《德国民法典》则为民法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但这一体例实际上是萨维尼整理罗马法的体系而来,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划分。法学怎样看待法律与生命的关系?不同时代法律追求的目标不同,法学的建构也不同;今天这个题目的研究成果在继受德国法传统的法学教育体制里就不会被容纳,因为传统民法并没有处理这个问题。中国大陆与两性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婚姻家庭法》、《刑法》和《户籍登记条例》中,可见两性关系并没有被广泛地思考,只被放在以婚姻家庭为中心的法律关系里调整。德国把婚姻关系归属为私人关系,纳入民法之中,这值得深入研究,因为它不仅限于私人关系,还是贯彻国家婚姻政策的法律关系之一。还有,要不要把继承法纳入民法,也值得思考。因为继承法实质上是国与民争财的法律。比如说,按大陆和台湾现行法律,我们都不能继承姑姑或叔叔的遗产,除非是立嗣或过继。如果你没有亲缘关系较近的亲属,国家就会拿去你的遗产;而西方则是一切亲属均有可能成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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