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案件是信用证欺诈的民事侵权案。比如广州海事法院1990年9月29日判决的“海南木材公司诉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达斌公司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以及其他伪造的单据,提交银行企图收取货款的行为是“共同实施欺诈,构成共同侵权。”另外一个案例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4年仲裁和解的案例“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湖北公司诉联邦德国麦伊尔外贸运输公司伪造、倒签提单仲裁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无法保证按期装运情况下,弄虚作假,伪造提单,倒签提单达17天之久,恶意欺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提请人(仲裁机构)的提请和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另外一个案例是上海中院一审、上海高院1988年10月11日二审判决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上诉人(一审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货物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述前一个案例登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2期,后一个案例登载在1989年第1期上。
还有一类案件是相对较普通一些的预借或倒签提单侵权案。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88年判决的“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认定:上诉人(一审被告)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在货物尚未装船前签发已装船提单,是预借提单的侵权行为。最近一宗案件是武汉海事法院1998年裁定的“中国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进口分公司诉英国环球(化肥)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案” ,初步认定被申请人倒签提单为侵权行为。前一个案例登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3期上。
至于信用证开证行代垫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项下货款案,就仅仅是合同纠纷。比如1996年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1996年判决的“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金州区支行诉新中港(大连)木业有限公司信用证保证金欠款案”,以及新疆高院1997年7月28日判决的“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诉新兴公司信用证交易代垫款项纠纷案”就更是合同纠纷。后一个案例登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1期。前一个案例登载在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的《中国案例要览》1997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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