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牟其中有无还款意图
判决书第23页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南德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为长期非法占有国家资金,……”(黑体为笔者所加)既然是非法占有,就没有长期或短期的区分,如果判决认定是“长期”,则判决书中自然就含南德集团具有到期还款的意思,否则怎么会有“长期”一说。所以判决书在这一点的认定上不但自相矛盾,而且含糊不清。这样一来,到底南德集团有无还款意图,一审判决不但没有作出清楚的认定,也没有举出明确的证据。
二、犯罪主体问题:牟其中骗了谁的钱?
1、开证行有无因南德集团受损失?
必须注意,开证行的信用证不是为南德集团开立的,而是为代理进口人湖北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开立的。开证行之所以对外开立信用证,是基于开证申请人湖北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和开证担保人贵阳交行的银行信用,即对这两家的授信审查的基础上开立的。当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合格单据之后,需要开证申请人或开证担保人的付款赎单来使自己的垫款得以偿还。
开证行没有贷款给南德集团,开证行也没有为南德集团垫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一分钱也没有。无论南德集团有无付款给开证申请人即为其代理进口的湖北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开证行完全可以通过起诉开证申请人和开证担保人使自己的垫款获得偿还。因此严格来说,开证行没有也不可能为南德集团的进口产生损失。
如果说开证行存在损失的话,开证行自己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因为按照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开证行在为开证申请人对外开立信用证之前,应该对开证申请人的银行信用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收取必要的保证金和其他担保品。由于开证申请人和担保人无法按照《开证申请书》及时偿付开证行信用证项下的垫款,则是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和开证担保人之间的事。和南德集团无关。因为南德在和其代理进口人之间已经提供了进口代理人满意开证行也予以接受的付款担保或其他付款保证。
2、信用证为谁开:代理进口制度
有一种观点说,由于开证申请人是代理国内最终用户进口货物,因此国内最终用户实质性地参与了信用证流转程序。最新《
合同法》确是对进口代理合同问题做了比较合理的规定,但是牟其中案不适用新
合同法,而适用对外经济贸易部1991年8月29日实施的《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因为牟其中案的发生是在新《
合同法》生效之前。该暂行规定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如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该规定第13条规定说:“委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并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