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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一审判决评论

  然而,在认定南德集团和牟其中的犯罪故意时,不能仅仅从南德集团和牟其中使用手段的不正当来认定。从判决书第15页到第17页列举的关于“牟其中提起犯意的证据”中,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牟其中是具有“占有”国家资金的故意。所列证据反倒证明了南德集团是通过“信用证融资”的方式达到“长期使用”该笔融资的目的。如果有也仅仅是“占用”的故意。要注意,“占有”和“占用”在《刑法》本条罪的认定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构成《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特别是信用证诈骗罪,犯罪人是一定要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这个要件的。判决书第16页转引南德集团职员马斌的证词证明牟其中在一次内部会议上说的话:“还说信用证到期还可以再开,也即做循环开证,把后面开证贴现的钱还前面的钱,这样,前面开证贴现的钱就可以长期使用,……”。判决书第17页转引被告姚红的证词说:“牟其中在一次金融会议上说:这种方式太麻烦,从进货到销货,资金在我们手上的时间不多,这种方式不行。不久在另一次金融会议上又说:货不进了,但这种业务方式做资金可以,若能从时间上衔接得上,我们可以通过循环开立信用证的方式,那第一笔钱我们就可以长期使用下去了。”
  4、非法占用和非法占有的区别
  常识就能告诉我们,同样采用非法的手段,但“占有”和“占用”的故意是有截然区别的,因为占用是想着要还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一个要件是诈骗人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用“非法占用”来代替。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长刘家琛法官主编的《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在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时明确说:“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997年版第536页)。刑法方面著名的赵秉志教授主编的《新刑法教程》说到信用证诈骗罪时,也明确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997年版第559页)一审判决在这一认定上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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